招認股份是發起人向社會招募股份、公眾認購股份的行為。它由發起人的招股行為和公眾的認股行為構成。發起人向社會招股必須事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並要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載明招股章程中所列各項,以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和日期。公眾認股應在認股書上填寫其所認股數、金額及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後,認股人便有按認股書繳納股款的義務。認股人繳款時應將其填寫的認股書連同股款一併交給代收款項的機構(一般為銀行或信託公司),代收機構收款後,應向繳款人交付由發起人簽字蓋章的繳款憑證。若公司第一次發行的股份未能按期募足;或已募足但在一定期限內難以繳足股款,但發起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召集創立會,認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認股份,索回已繳股款。被撤回的認股,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創立會召開後,認股人則不得撤回其所認股份,但可在公司成立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