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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號
《拘留所條例》已經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
拘留所的設定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三條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
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拘留所。拘留所的設定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六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設定拘留區、行政辦公區等功能區域。
第七條拘留所依照規定配備武器、警械,配備交通、通訊、技術防範、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
第八條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
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
社區戒毒或者
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鬥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
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
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
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第三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
拘留所,由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拘押,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制定意義
拘留所是依法執行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對於規範拘留所執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該辦法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該辦法只是針對受治安處罰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二是由於該辦法效力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定、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難以做出規定。各地拘留所在實踐中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執法程式都需要進行總結,有必要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規範拘留所工作。
條例的出台對於貫徹
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公安機關規範執法,提高
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拘留對象
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和
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
拘留所執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
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
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和《
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對這些人員只是在拘留所採取臨時性的強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再依法作出處理。
考慮到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處罰性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有所不同,條例把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放在
附則中規定,要求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體現方面
一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
拘留所的設定和保障,解決了長期困擾拘留所工作的基礎性、保障性難題。
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職責。條例將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人員全部納入拘留所的收拘對象,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
三是明確了基本工作規範。條例全面地對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檢查、值班巡視、應急處置、生活衛生、教育工作、請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個執法和管理環節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對長期以來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經驗的總結,是新時期新形勢對公安監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體體現。
四是突出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一項基本原則,圍繞這個原則作出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尊重與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體現了執法為民的公安機關執法宗旨,回應了人民民眾對公安監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權益保障
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被拘留人合法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條例將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作為
立法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一是在權利義務告知方面,要求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二是在生活飲食方面,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在醫療衛生方面,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確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五是在通信權方面。六是在會見權方面,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八是在對女性被拘留人權利保障方面,要求對女性被拘留人的
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請假出所權。
管理規定
規範
拘留所民警的執法,保障拘留的正確執行,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條例對拘留所的執法管理和教育工作作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文書收拘被拘留人,對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二是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監管制度,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對有違法行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
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三是規定了對拘留期滿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對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移交給有關機關和單位繼續處理的情形。條例頒布實施後,國務院公安部門將按照條例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對執法管理制度作進一步的細化,便於執行和操作。同時,各級公安機關將認真組織
拘留所民警對條例進行學習培訓,切實按照條例要求,全面規範執法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
答記者問
《拘留所條例》已於2012年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將於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記者日前就這部行政法規的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有關負責同志。
問:為什麼要制定《拘留所條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對於規範拘留所執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該辦法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該辦法只是針對受治安處罰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二是由於該辦法效力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定、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難以做出規定。近年來,各地拘留所在實踐中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執法程式都需要進行總結,有必要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規範拘留所工作。條例的出台對於貫徹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公安機關規範執法,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拘留所拘留的對象有哪些?
答: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對這些人員只是在拘留所採取臨時性的強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再依法作出處理。
考慮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處罰性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有所不同,條例把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放在附則中規定,要求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問:《拘留所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相對於《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條例規定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拘留所的設定和保障,解決了長期困擾拘留所工作的基礎性、保障性難題。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職責。條例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人員全部納入拘留所的收拘對象,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三是明確了基本工作規範。條例全面地對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檢查、值班巡視、應急處置、生活衛生、教育工作、請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個執法和管理環節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對長期以來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經驗的總結,是新時期新形勢對公安監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體體現。四是突出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一項基本原則,圍繞這個原則作出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尊重與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體現了執法為民的公安機關執法宗旨,回應了人民民眾對公安監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問:條例對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有哪些具體規定和要求?
答: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被拘留人合法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條例將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一是在權利義務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二是在生活飲食方面,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在醫療衛生方面,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確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五是在通信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六是在會見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七是在檢舉控告權方面,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八是在對女性被拘留人權利保障方面,要求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請假出所權,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問:條例在規範拘留所民警執法管理工作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規範拘留所民警的執法,保障拘留的正確執行,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條例對拘留所的執法管理和教育工作作了相應的規定:一是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文書收拘被拘留人,對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二是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監管制度,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對有違法行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三是規定了對拘留期滿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對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移交給有關機關和單位繼續處理的情形。條例頒布實施後,國務院公安部門將按照條例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對執法管理制度作進一步的細化,便於執行和操作。同時,各級公安機關將認真組織拘留所民警對條例進行學習培訓,切實按照條例要求,全面規範執法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