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製造廠產品可靠性管理辦法》是2000年8月31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拖拉機製造廠產品可靠性管理辦法
- 標準號:JB/T 51102-2000
- 批准發布部門:國家機械工業局
- 發布日期:2000-08-31
- 實施日期:2000-12-01
《拖拉機製造廠產品可靠性管理辦法》是2000年8月31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
《拖拉機製造廠產品可靠性管理辦法》是2000年8月31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備案號:7601-2000...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管理,規範產品的開發,制止非法生產和銷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我省該行業發展的現狀,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多功能拖拉機的生產、銷售和...
三是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通知農業機械使用者停止使用。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存有缺陷的...
第十一條農機產品經營單位在經營主機的同時應經營其配件,保證農機使用和維修。第十二條農機產品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不準任意加價。第四章 農機的使用 第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十二馬力以上的座機,在使用...
第九條 標準計量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農機質量監督單位,對正式投產和進入流通領域的農機產品,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規定進行質量監督檢驗。第三章 農機產品的經營 第十條 經營農機產品...
第十二條銷售農機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必要的量、檢具和保管條件,配備懂得農機商品知識的人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銷售農機產品。第十三條農機銷售單位銷售的農機產品,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報廢經濟補償制度,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農業機械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辦法由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第四章操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申請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人員,經過...
“(一)改變拖拉機機身顏色的;“(二)更換髮動機的;“(三)更換機身或者機架的;“(四)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機的;“(五)營運拖拉機改為非營運拖拉機或者非營運拖拉機改為營運拖拉機的;“(六)拖拉機所有人的住所...
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並按照國家規定,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和製造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各級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應當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第七條國家支持引進、利用先進...
(五)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農業機械主機及配件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鄉鎮農機管理服務機構按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縣鄉雙重領導、以縣為主的...
推廣農業機械產品和技術,應當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第六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農業機械試驗鑑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生產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產品的企業和從事製造功率大於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產企業。第十三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
第九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有權自主選擇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驗;開展整車檢驗的,應當選擇取得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送檢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應當由申請人製造,相關技術參數應與...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核發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應當進行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併到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申領牌證後,方可使用。前款所列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牌證:(一)無產品合格證的;(...
專營運輸和兼營運輸的拖拉機應當到保險機構辦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辦機動車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費標準開展保險業務,不得拒保或者變相拒保。鼓勵各類保險機構研究開發農業機械保險產品。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
(九)超出入選的產品範圍生產銷售牌證的。第二十九條 農機管理部門及其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第三十條 非定點生產企業或個人制售牌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