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機動車變更登記是由拉薩市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機動車變更登記指南
- 受理機構:拉薩市公安局
所需資料,辦事程式,
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行駛證;
(五)變更整車的,提交整車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六)變更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提交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複印件;
(七)變更使用性質,提交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的證明;
(八)兩人以上共同所有機動車變更所有人的,提交公證證明或者《居民戶口簿》;
(九)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提交有關技術鑑定證明;
(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變更發動機、車身或車架、非免檢整車)。
辦事程式
(一)車身顏色、車架變更登記
1、流程
變更前:登記審核崗。
變更後: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對於準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車輛管理所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發動機變更登記
1、流程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收存發動機的來歷憑證。
(三)整車變更登記
1、流程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1、流程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五)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管所轄區變更
1、辦事流程
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
2、辦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三個工作日內收回原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六)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機動車變更所有人名稱變更登記
1、流程
(1)轉出本轄區的變更登記。
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
(2)在本轄區內的變更登記。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2、辦理期限
(1)轉出本轄區的變更登記。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三個工作日內收回原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2)在本轄區內的變更登記。
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七)轄區內住址、所有人姓名、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公章式樣、聯繫方式變更備案
流程
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八)重新打刻原號
1、有關規定
(1)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被改變的,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有關技術鑑定證明能夠確認被鑑定的機動車與被盜搶的機動車為同一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在車身或車架上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並拓印
(2)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因磨損、鏽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車身或車架上打刻登記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