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發布單位是拉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日期是2009-12-2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拉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9-12-21
- 生效日期:2010年1月1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拉薩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試行)
食品藥品
2009-12-21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產品流通的監督管理,規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加工、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豬產品流通主管部門,市農牧(動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公安、物價、質監、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生豬產品流通工作。
(一)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業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定點屠宰廠監管,規範屠宰行業,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法違規行為;
(二)市農牧(動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生豬、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的運輸、檢驗檢疫進行監督檢查,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鮮、凍肉運輸條件)》對生豬產品進行查證驗物及現場抽檢;
(三)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場內生豬產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種違法經營活動;
(四)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行為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查處重、特大事故,牽頭建立溝通協調機制;
(五)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賓館、飯店和集體一伙食單位等生豬產品採購的監管,堵住不符合要求的生豬產品進入餐飲企業、單位的渠道,確保公眾消費安全;
(六)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擾亂生豬產品流通秩序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嚴肅查處抗拒、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和嚴厲打擊涉案違法犯罪分子;
(七)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加強對生豬產品市場價格的監控。打擊擾亂肉類市場正常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豬產品銷售環節的計量器具檢驗及定量包裝工作,負責對從事肉製品加工的經營者採購、使用生豬產品的監督管理;
(九)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生豬產品流通管理工作予以經費保障。
第二章備案條件
第四條本市對生豬產品實行備案登記、查證驗物、動態管理的制度。
第五條在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生產企業(屠宰廠)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要求、依據《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標準(sb/t10396—2005)資質等級在★★★級或★★★級以上、取得a序列編碼的定點屠宰加工企業;
(二)兩年內未有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生豬產品的記錄,以及未出現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或其它質量保證體系認證,通過haccp認證,有完備的質量管理檔案、操作記錄,肉品衛生質量保證性強;
(四)符合《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gb50317—2009)標準;
(五)實現機械化、規模化、工廠化屠宰和冷鏈加工,生豬屠宰車間設計屠宰能力達到1級標準,具有與生產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卻等設施;
(六)有相應數量的肉品懸掛冷藏運輸車輛,運輸生豬產品的運載工具應當符合國家衛生、防疫、冷藏、冷凍設計要求,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防塵式、廂式專用車;
(七)檢驗檢疫、衛生操作規程和屠宰工藝流程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銷售生豬產品的代理商、批發商、經銷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
(二)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冷鮮肉和凍肉的經營場所應當實行封閉管理,具備預冷、冷藏能力,銷售過程不得脫離冷鏈環境;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進貨檢查驗收、銷售台帳、質量自查、質量承諾、索證索票等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在本市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一)有自己的商品品牌和註冊商標;
(二)來自非疫區;
(三)具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和生產企業開具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四)酮體應當加蓋清晰的動物檢疫合格滾花印章、廠(場)名滾花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並有違禁藥物無殘留的有效檢測報告;
(五)運輸過程應當懸掛、密閉,並且整車簽封;其中鮮肉在常溫條件下運輸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在0℃—4℃條件下運輸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冷鮮肉必須全部經過冷卻工藝處理,在運輸和銷售過程中要始終保持0℃—4℃低溫狀態,運輸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凍肉運輸時間少於12小時的,可採用保溫車運輸,但應加冰塊以保持車廂溫度;時間長於12小時的,運輸設備必須能使產品保持在—15℃或更低的溫度;
(六)生豬產品的感官特性、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
(七)生豬產品的水分含量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備案登記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代理商、批發商、經銷商,在本市銷售生豬產品,須提前一個月向拉薩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拉薩市生豬產品備案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企業和批發商的營業執照(複印蓋章);
(二)生產企業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編碼(複印蓋章);
(三)生產企業和批發商的衛生許可證(複印蓋章);
(四)生產企業和批發商的動物檢驗合格證、肉質品檢驗合格證(複印蓋章);
(五)生產企業的批准檔案和資質等級證明(複印蓋章);
(六)生產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蓋章);
(七)生產企業的商標註冊證等相關資料(複印蓋章);
(八)生產企業質量和食品安全體系認證證書(複印蓋章);
(九)批發商或代理商、經銷商持有經備案準入的生產企業的銷售委託書(原件)。
第九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代理商、批發商、經銷商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農牧(動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地進行考察。根據審核和考察結果,確定進入與否。備案登記情況通知本市相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備案登記工作自收到備案申請後,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備案的答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備案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依照備案條件進行年檢。
第四章查證驗物
第十條經備案審核登記同意的代理商、批發商、經銷商,每批生豬產品在本市銷售之前,必須持《拉薩市生豬產品備案登記表》向拉薩市動物衛生及植物檢疫監督所報檢。拉薩市動物衛生及植物檢疫監督所負責查驗《肉產品檢驗合格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查驗生豬胴體動物檢疫合格滾花印章、廠(場)名滾花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鮮、凍肉運輸條件)》對生豬產品進行現場檢驗、檢疫,依法進行抽檢。查證驗物合格後發放《拉薩市生豬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經查證驗物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予以監督銷毀。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市場開辦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允許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生豬產品經營者在市場內經營生豬產品;
(二)生豬產品進入市場前,經營者應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交檢驗、檢疫證明。零售生豬產品,應在櫃檯或攤位前明示當日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產品不得進行市場銷售;
(三)對市場內所經營生豬產品的來源、數量、品種進行登記,建立生豬產品索證索票、購銷台帳和質量追溯制度;
(四)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市場上生豬產品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鼓勵和扶持經備案的企業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或相關行業組織,配合本市做好其生豬產品在本市銷售的規範管理工作,共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打擊假冒產品。
第十三條銷售生豬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備案資格,並予以公告,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內兩次抽查產品不合格的;
(四)年檢不合格的;
(五)開展不正當競爭等擾亂肉類市場正常秩序的;
(六)不服從行政部門管理,拒絕、阻礙檢查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由商務、農牧(動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和凍豬肉。
外埠生豬產品是指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生豬屠宰企業生產並在本市銷售的生豬產品。
生豬產品市場開辦方指經工商註冊登記、依法經營的銷售生豬產品的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鮮肉店等。
鮮肉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任何處理和冷卻工藝過程的肉。
冷鮮肉又稱冷卻肉,是指豬胴體肉溫在屠宰後24小時內降溫為0℃—4℃,並在加工、銷售過程中始終保持0℃—4℃條件下加工處理的生鮮肉。
凍豬肉指經過凍結工藝過程的肉,其中心溫度不高於—15℃。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拉薩市商務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