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古村落保護條例》經拉薩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經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於2016年6月1日頒布實施,標誌著拉薩市保護承載和蘊含著藏民族悠久歷史人文信息的古村落將有法可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古村落保護條例
- 實施地區:拉薩市
出台背景,條例出台,條例解讀,
出台背景
據統計,拉薩市八(縣)區共有57個鄉(鎮),267個村(居)民委員會,1123個自然村。這些村落承載和蘊含著藏民族悠久的歷史人文信息,它們獨有的地域特色風貌、豐富的民俗文化內涵,是西藏歷史底蘊、文化根基和民族傳統積澱的體現。它們真實地反映了時代的經濟和社會生活,凝聚了勞動人民的智慧,沉澱了民族的優秀文化、傳承了豐富的歷史信息,具有重要的歷史、科學、文化、藝術、教育、旅遊等價值。
拉薩是西藏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古村落的形成與發展是西藏歷史文化演變的重要載體,它的損毀與缺失都是民族歷史文化的重大損失。隨著拉薩市城鄉一體化 建設的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古村落基礎條件差,交通不便,其價值不像古城鎮那樣容易被人了解,一些地方不注重保護歷史遺存,造成許多歷史建 築、傳統格局和風貌遭到破壞。
目前,雖然有部分古村落以文物保護單位的形式納入保護範圍,但認定程式複雜、保護範圍較窄,還有大量古村落處於無保護狀態,一些寶貴的人文歷史信息由於缺少有效保護正在消失。
如何不讓這些記憶里的美麗被車馬喧囂所占據?如何讓這些古老的村莊、悠然的味道不被遺忘?廣大民眾對古村落保護的要求十分迫切。
條例出台
在2016年3月召開的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審查批准了《拉薩市古村落保護條例》,將古村落的保護正式納入法律範疇,於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條例解讀
《條例》共五章三十四條,明確了科學規劃、整體保護、搶救第一、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確立了政府保護為主,多方保護手段為輔的 整體保護思路;對古村落應具備的條件,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條例保護古村落應履行的職責等做了相應規定;明確了申報認定程式和規劃編制,要求縣(區)人 民政府應在古村落公布後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古村落保護規劃。
在保護與利用方面,《條例》規定,古村落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護和延續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未經批准在古 村落核心保護區域、風貌協調區域和保護控制區域內不得從事對傳統格局和整體風貌構成破壞的行為,包括:損壞和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物;在古村落核心保護 區內新建、擴建建(構)築物;超出保護規劃確定建(構)築物高度、體量、色調和結構等影響古村落整體輪廓及視線走廊;開山、採石、採礦、占用林地綠地、非 法砍伐移植古樹,建設污染型企業;修建生產、存儲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傳統村落的保護,離不開旅遊市場的推動。《條例》規定,鼓勵古村落的村(居)民在古村落內居住,參與古村落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合理享有古村落保護開發受 益,利用古村落發展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適度發展旅遊業;拉薩市旅遊主管部門協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將古村落內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民 居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優秀建築以及名人故居,作為參觀遊覽場所和經營活動場所。
古建築修繕資金需求量大,根據《條例》規定,歷史建築的日常管理、維護與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在維護、修繕中確有困難的,縣(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採用出資、捐資、入股、租賃和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古村落保護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