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力三輪車管理規定》在2009.11.05由拉薩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人力三輪車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11.05
- 實施時間:2010.01.01
《拉薩市人力三輪車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人力三輪車運營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力三輪車運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力三輪車包括人力客運三輪車、人力貨運三輪車。
第四條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人力三輪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力三輪車登記註冊和人力三輪車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人力三輪車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稅務、物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人力三輪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力三輪車實行社會化公司管理模式。人力三輪車服務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負責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業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場需要對人力三輪車總量進行控制。
第七條 人力三輪車運營服務人員必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從業資格證》、《非機動車行駛證》;
從事貨運的人力三輪車,必須到市交通部門辦理《營運證》。
人力三輪車沒有《從業資格證》、《非機動車行駛證》或者《營運證》的,不得進行運營業務。
第八條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人力三輪車登記註冊的對象、條件、程式制定相應規定,並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第九條 人力三輪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人力三輪車輛必須安裝統一制式牌照,並隨身攜
帶《從業資格證》、《非機動車行駛證》、《營運證》;
(二)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從事客運業務;
(三)遵守營運秩序,文明服務、服裝整齊、車容整潔;
(四)承攬業務時不得亂停亂放;
(五)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駛;
(六)按照協商定價收費;
(七)不得將車輛私自改裝、塗改車身顏色,不得塗
改、偽造、轉借各種證件和標誌;
(八)在規定時間到辦證部門進行年檢。
第十條 從事運營的人力三輪車由人力三輪車服務公司統一定製車型,車輛必須符合技術安全要求。
人力三輪車經營管理規定由人力三輪車服務公司制定並執行。人力三輪車服務公司的收費項目,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八)項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交通部門暫扣車輛,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人力三輪車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不遵守交通規則或者有影響安全行駛行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處罰。
人力三輪車從業人員私自改裝、塗改車身顏色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人力貨運三輪車從事客運業務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拉薩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轉借、塗改、偽造人力三輪車證件和標誌的,由市公安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阻擾、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市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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