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仲裁委員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組建的仲裁機構,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及委員8人組成,聘請了區內外法律、經濟貿易、科技等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仲裁員。
拉薩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經濟契約、技術契約、房地產、智慧財產權、產品質量、工程、運輸、金融、保險投資等方面的糾紛和爭議。
拉薩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系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契約條款中約定或在糾紛發生後的協商確定而受理,不受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雙方當事人在選擇拉薩仲裁委員會仲裁後,人民法院依法不再受理。仲裁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員,以不公開審理、保守當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為原則,實行一裁終局。拉薩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拉薩仲裁委員會的宗旨是:依照法律規定,以公正、快捷、靈活、方便的仲裁方式,及時為當事人解決各類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