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各國將外國資本控制的礦山和工廠企業收歸國家所有的運動。始於20世紀初,60年代後普遍開展。這一運動在維護民族權益,保護本國資源上有重要意義,對於削弱和打擊外國壟斷資本,促進民族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丁美洲國有化運動
- 外文名:Nationalization movement in Latin America
- 時間:20世紀初,60年代
- 類型:收歸國家所有
正文,
正文
拉丁美洲各國將外國資本控制的礦山和工廠企業收歸國家所有的運動。始於20世紀初,60年代後普遍開展。這一運動在維護民族權益,保護本國資源上有重要意義,對於削弱和打擊外國壟斷資本,促進民族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19世紀外國資本逐漸滲入拉丁美洲國家。長期以來,拉丁美洲一直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原料供應地和重要的投資場所,以美國為主的外國壟斷資本通過霸占大片土地和礦產資源、設立跨國公司和企業、推銷工業品、操縱國際市場等方式,對拉丁美洲民族資源巧取豪奪,榨取高額壟斷利潤。針對這種剝削和掠奪,拉丁美洲各國進行了長期的鬥爭。1910~1917年墨西哥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頒布的憲法規定,國家是一切土地、河流和礦藏的主人,有權收回一切為外國壟斷組織所攫取的土地、礦場和油田。1938年,L.卡德納斯總統頒布石油國有化等法令,把主要屬於英美資本控制的石油公司和鐵路收歸墨西哥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巴西、阿根廷、瓜地馬拉、玻利維亞等國也對一些外資企業實行國有化。巴西G.D.瓦加斯政府於1937年頒布憲法,規定礦產和水利資源為國家所有。1953年宣布國家對石油開採和石油加工實行壟斷。阿根廷庇隆政府於1946~1954年間逐步將英美壟斷資本控制的鐵路、電話、港口、倉庫設備及動力企業、公益企業等贖歸國有。瓜地馬拉J.J.阿雷瓦洛政府於1948年頒布石油保護法,限制外國公司對石油資源的掠奪;J.阿本斯·古斯曼政府於1953年徵收了美國資本的聯合果品公司的閒置地,並將美國資本的瓜地馬拉電力公司和中美洲國際鐵路公司置於政府的臨時控制之下。玻利維亞V.佩斯·埃斯登索羅政府於1952年將美英壟斷資本控制的三大錫礦公司全部收歸國有。
60年代後期起,隨著經濟實力的迅速增長和民族主義潮流的高漲,拉丁美洲國家掀起國有化運動的浪潮。十多個拉丁美洲國家相繼把外國公司控制的石油、鐵、銅、鋁土等工礦企業收歸國有。據聯合國統計,1960~1976年,拉丁美洲各國共接管了 200多家外國企業,其中美國企業占 158家。在石油部門,從1968年以來,已有秘魯、玻利維亞、厄瓜多、哥倫比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委內瑞拉等國先後實行了程度不同的國有化。與此同時,幾乎所有拉丁美洲重要的礦業生產國,也在礦業部門實行了國有化。玻利維亞繼1971年收回世界最大鋅礦之一的馬蒂爾德礦和美國壟斷資本的國際礦業加工公司的租讓地之後,又在1976年 5月宣布全部鐵礦和錳礦由國家控制。1971年 7月,智利S.阿連德·戈森斯政府將美國在智利的 5大銅礦企業全部收歸國有。秘魯在收回了 8個銅礦和13個銅礦租讓地之後,1974年初又徵收了拉丁美洲最大的跨國公司之一、美國壟斷資本塞羅-德帕斯科礦業公司,從而掌握了本國將近一半的礦業生產。牙買加於1974年收回了兩家美國公司霸占的鋁土租讓地和51%的股分。蓋亞那合作共和國繼1975年實現鋁土和糖業國有化後,又在1976年 5月把外國資本經營了160 年的波克公司的全部資產收歸國有。70年代初,墨西哥在過去國有化的基礎上,又通過收買外國企業多數股票權的方式相繼把美國資本的硫黃、銅等礦業公司收歸國有,使國家掌握了占全國礦業生產98%的近 800家企業的控制權。
拉丁美洲國家實行國有化的途徑主要有:①限制和收回租讓地;②通過參股的辦法,逐步收回外國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股權;③通過贖買、徵用或沒收等辦法,將外國企業收歸國有。拉丁美洲國有化的對象主要是外國壟斷資本控制最久、獲利最多的石油業和採礦業,到70年代末,美國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長期控制的石油、銅、鐵、鋁等重要資源,以及長期經營的鐵路、電力、電話等公用事業部門,已大都被拉丁美洲國家收歸國有。近幾年來,拉丁美洲一些國家如秘魯、阿根廷等國對國有化政策和國營企業作了若干調整,將部分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企業“私有化”,但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要害部門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
19世紀外國資本逐漸滲入拉丁美洲國家。長期以來,拉丁美洲一直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原料供應地和重要的投資場所,以美國為主的外國壟斷資本通過霸占大片土地和礦產資源、設立跨國公司和企業、推銷工業品、操縱國際市場等方式,對拉丁美洲民族資源巧取豪奪,榨取高額壟斷利潤。針對這種剝削和掠奪,拉丁美洲各國進行了長期的鬥爭。1910~1917年墨西哥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頒布的憲法規定,國家是一切土地、河流和礦藏的主人,有權收回一切為外國壟斷組織所攫取的土地、礦場和油田。1938年,L.卡德納斯總統頒布石油國有化等法令,把主要屬於英美資本控制的石油公司和鐵路收歸墨西哥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巴西、阿根廷、瓜地馬拉、玻利維亞等國也對一些外資企業實行國有化。巴西G.D.瓦加斯政府於1937年頒布憲法,規定礦產和水利資源為國家所有。1953年宣布國家對石油開採和石油加工實行壟斷。阿根廷庇隆政府於1946~1954年間逐步將英美壟斷資本控制的鐵路、電話、港口、倉庫設備及動力企業、公益企業等贖歸國有。瓜地馬拉J.J.阿雷瓦洛政府於1948年頒布石油保護法,限制外國公司對石油資源的掠奪;J.阿本斯·古斯曼政府於1953年徵收了美國資本的聯合果品公司的閒置地,並將美國資本的瓜地馬拉電力公司和中美洲國際鐵路公司置於政府的臨時控制之下。玻利維亞V.佩斯·埃斯登索羅政府於1952年將美英壟斷資本控制的三大錫礦公司全部收歸國有。
60年代後期起,隨著經濟實力的迅速增長和民族主義潮流的高漲,拉丁美洲國家掀起國有化運動的浪潮。十多個拉丁美洲國家相繼把外國公司控制的石油、鐵、銅、鋁土等工礦企業收歸國有。據聯合國統計,1960~1976年,拉丁美洲各國共接管了 200多家外國企業,其中美國企業占 158家。在石油部門,從1968年以來,已有秘魯、玻利維亞、厄瓜多、哥倫比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委內瑞拉等國先後實行了程度不同的國有化。與此同時,幾乎所有拉丁美洲重要的礦業生產國,也在礦業部門實行了國有化。玻利維亞繼1971年收回世界最大鋅礦之一的馬蒂爾德礦和美國壟斷資本的國際礦業加工公司的租讓地之後,又在1976年 5月宣布全部鐵礦和錳礦由國家控制。1971年 7月,智利S.阿連德·戈森斯政府將美國在智利的 5大銅礦企業全部收歸國有。秘魯在收回了 8個銅礦和13個銅礦租讓地之後,1974年初又徵收了拉丁美洲最大的跨國公司之一、美國壟斷資本塞羅-德帕斯科礦業公司,從而掌握了本國將近一半的礦業生產。牙買加於1974年收回了兩家美國公司霸占的鋁土租讓地和51%的股分。蓋亞那合作共和國繼1975年實現鋁土和糖業國有化後,又在1976年 5月把外國資本經營了160 年的波克公司的全部資產收歸國有。70年代初,墨西哥在過去國有化的基礎上,又通過收買外國企業多數股票權的方式相繼把美國資本的硫黃、銅等礦業公司收歸國有,使國家掌握了占全國礦業生產98%的近 800家企業的控制權。
拉丁美洲國家實行國有化的途徑主要有:①限制和收回租讓地;②通過參股的辦法,逐步收回外國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股權;③通過贖買、徵用或沒收等辦法,將外國企業收歸國有。拉丁美洲國有化的對象主要是外國壟斷資本控制最久、獲利最多的石油業和採礦業,到70年代末,美國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長期控制的石油、銅、鐵、鋁等重要資源,以及長期經營的鐵路、電力、電話等公用事業部門,已大都被拉丁美洲國家收歸國有。近幾年來,拉丁美洲一些國家如秘魯、阿根廷等國對國有化政策和國營企業作了若干調整,將部分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企業“私有化”,但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要害部門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