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案例勝訴指引

拆遷案例勝訴指引

《拆遷案例勝訴指引》是2010年8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在明。

基本介紹

  • 書名:拆遷案例勝訴指引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在明
  • ISBN: 9787509321263
  • 定價:20.00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8月1日
  • 開本:16
圖書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書摘,

圖書簡介

本書選編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征地拆遷第一人—楊在明、馬麗芬等律師主辦律師成功代理的32個不同類型征地拆遷案例,結合多發類型的拆遷糾紛類型,闡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類拆遷訴訟、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處罰與行政機關自撤具體行政行為、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協商調解這四種常規的權利救濟方式。

作者簡介

楊在明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 1968年出生,漢族,山東大學民商法本科,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碩士。 1998年,楊在明律師開始涉足建築與房地產法律業務領域;2005年,組建房地產律師團,業務遍及全國,目前已經成為全國最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團之一;2006年,創辦“中國房地產專業律師網”。2012年,楊在明律師成立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繼續堅持“只為拆遷戶維權”的理念,為當事人服務。
拆遷案例勝訴指引

圖書目錄

一、訴訟裁判篇
案例1 市政重點工程中鎮政府告知強拆後即拆除房屋被判違法
案例2 國土部門拒絕公開徵地政府信息被判違法並責令公開
案例3 將合法房屋作為違法建設處罰行為被判違法
案例4 複議機關不予受理公房承租人複議申請決定被判決撤銷
案例5 簽訂補償安置協定但尚未交房而強拆房屋被判違法
案例6 違法拆遷行政裁決被判決撤銷
案例7 公房單位以房屋系違章建築為由起訴確認公房租賃契約無效被判決駁回
案例8 農民因拆遷訴出賣宅基地上房屋與城鎮居民行為無效獲法院調解支持
案例9 拆遷人私自停水被訴後恢復供水
案例10 街道辦事處強拆行為被判違法
案例11 司法強拆程式被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案例12 國土部門所作限期交付土地通知書被判決撤銷
二、行政複議篇
案例13 土地被二次出讓用於拆遷,拆遷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被複議決定撤銷
案例14 國土部門拒絕公開徵地政府信息被複議決定責令公開
案例15 規劃局以批覆檔案替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行為被複議決定撤銷
案例16 市發改委以土地儲備為名所作立項被省發改委複議決定撤銷
案例17 環保局違法處罰合法工廠促拆遷行為被複議決定撤銷
三、其他行政救濟篇
案例18 無證施工拆遷單位被處停止施工與小額罰款
案例19 無拆遷許可證拆遷被處停止施工
案例20 無證施工拆遷單位被處限期改正與巨額罰款
案例21 國土部門自動撤回強制執行限期騰地決定申請
案例22 政府部門自動撤回將自建房拆遷作為違法建設責令拆除的決定
案例23 未簽協定將房屋非法強拆的行為被公安局移交起訴
案例24 拆遷裁決程式被裁決機關決定終結
四、協商解決篇
案例25 商鋪出租人與此承租人協商確定次承租人補償事宜
案例26 被拆遷人房屋被偷拆成功立案後與拆遷人調解達成理想補償安置協定
案例27 被拆遷人訴拆遷許可敗訴後與拆遷人調解達成理想補償安置協定
案例28 被拆遷人訴拆遷許可與裁決敗訴後與拆遷人調解達成理想補償安置協定
案例29 被拆遷人裁決調解會後與拆遷人調解達成理想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案例30 律師函幫助被拆遷人提高拆遷補償額
案例31 共有權人被遺漏且被拆遷人死亡後如何確定補償安置事宜
案例32 被拆遷人經濟法律援助後與拆遷人調解達成理想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附錄1 拆遷流程示意圖
附錄2

書摘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明確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已經簽訂的情況下,就不成立強制拆遷的問題。因為法定的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都是給予拆遷雙方當事人未能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協定,經過拆遷行政裁決仍不執行騰房搬遷義務時的結果程式。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簽訂,就使得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成立所需的前提不存在。當然,被拆遷人不按照協定履行騰房搬遷義務,拆遷人一方並非不能有所為。但是其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方式只能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執行。
2.簽訂補償安置協定但尚未交房的情況下房屋被直接強制拆除,房屋所有人應及時採取救濟行為。
如果強制拆除行為是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拆遷指揮部實施,那么,強拆的行為屬於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定性屬於侵犯行政相對方財產權益的行政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以:(1)在法定60日的期限內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2)在法定3個月的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結果;(3)直接向違法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再由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請求並依法子以賠償或者拒絕賠償。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而當事人不服的,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賠償的訴訟程式,由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或調解。行政賠償的賠償標準一般系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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