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糴是唐代白居易提出的將青苗稅錢改為交納穀物,以避免人民賤賣穀物交納青苗稅錢的損失,保證封建政府賦稅收入的主張。北魏至唐盛行和糴制度,最初僅是以商業方式採購政府所需的民間糧食,以代替直接向民間徵用的煩勞。推行稍久,變成按戶攤派,政府常強制農民賤價出售糧食,或先收後給錢,或支付折價較高的布帛,成為農民在兩稅剝削外的一項沉重負擔。白居易評論當時和糴說:“但令府縣散配戶人,促立程限,嚴加征催。苟有稽遲,則被追捉。迫蹙鞭撻,甚於稅賦,號為和糴,其實害人”,“況度支比來所支和糴價錢,多是雜色匹段。百姓又須轉賣,然後將納稅錢。至於給付不免侵偷,貨易不免折損,所失過本,其弊可知。”
《白居易集·策林·論和糴狀》) 因此建議恢複製定和糴的初衷,由政府用現金在一定地址按比市價略高的價格向民間收購,對人民誘之以利,使其樂意與政府交易。在必不得已的情況下,則實行“折糴”,即將青苗錢改徵穀物,與和糴合而為一繳納。白居易論述折糴的好處說:“折糴者,折青苗稅錢,使納斛斗”,“今若量折稅錢,使納斛斗,既無賤糴粟麥之費,又無轉賣匹段之勞。利歸於人,美歸於上。則折糴之便,豈不昭然。由是而論,則配戶不如開場,和糴不如折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