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初﹐在和買演變為定額稅的同時﹐又將夏稅與和買絹帛之類折納錢幣。廣西路在北宋時已將夏稅麻布改納折布錢﹐南宋時又加重稅額。川峽四路有兩川(成都府路﹑潼川府路)畸零絹估錢﹑四川激賞絹(後利州路與夔州路減免﹐則稱兩川激賞絹)﹑兩川綿估錢﹑西川(成都府路)布估錢﹐則將絹﹑綿﹑麻布等折鐵錢與紙幣錢引輸納。在江南﹑兩浙等路﹐則有東南折帛錢。最初在建炎三年(1129)﹐規定兩浙路全部上供紬絹﹐每匹折錢二貫。後又按夏稅﹑和買紬絹一半折錢的比例﹐推廣於各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折帛
- 朝代:南宋
- 類型:一項重賦
- 出處:廣西
南宋折納絹帛的一項重賦。
南宋東南各路各個時期的折帛比例不盡相同﹐如宋孝宗趙 時曾規定紬折二分﹐絹折三分﹐綿折五分,而各地官吏又往往不按規定比例徵收折帛錢。東南折帛錢額最高曾達每匹十貫以上﹐紹興十七年(1147)﹐規定兩浙路夏稅紬絹每匹折錢七貫﹐和買紬絹每匹六貫五百文﹐綿每兩四百文﹐江南路紬絹每匹六貫﹐綿每兩三百文。宋孝宗時﹐規定東南折帛錢以銅錢﹑東南會子中半輸納﹐南宋晚期﹐又改為以銅錢﹑關子中半輸納。在某些地區﹐官吏還迫令百姓折銀輸納。據紹興後期統計﹐東南折帛錢收入達六百萬貫左右﹐為南宋極其沉重的一項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