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帛錢

折帛錢是宋代雜稅之一。宋初實行和買絹。仁宗寶元年間,官府和買絹以錢三鹽七作價。徽宗崇寧三年 (公元1104年) ,不付錢、鹽、絹則照納。和買絹成為變相課徵。 南宋初,兩浙轉運副使王琮建議,每匹絹折錢2 000徵收,助國用,稱折帛錢。

高宗紹興二年 (公元1132年) ,被推廣到江、淮、閩、廣、荊湖的上供絲帛,以一半按兩浙例折錢。紹興三年,江西洪州折帛錢,戶部定為匹折6 000文,比當時兩浙市價多2 500,乾道元年 (公元1165年) ,一匹縑的市價不過三五千,折價竟達7 000。而額外還得納市例,頭子錢、朱墨錢等。結果本錢分文不給。隨著折價的提高、而百姓的負擔則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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