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者論辯案

抗訴者論辯案,①即“大司鐸論辯案”。②18世紀法國天主教詹森派因不滿教皇定罪而向公會議提出之抗訴案。1672年詹森派領袖奎斯聶爾(Pasquier Quesnel,1634—1719)在尼德蘭發表重要著作《新約倫理觀》,堅持奧古斯丁的預定論和原罪說,獲得包括巴黎紅衣主教的法國天主教界廣泛支持,但受到耶穌會強烈反對。路易十四為了政治需要,支持耶穌會請求教皇打擊詹森派。1713年教皇克雷芒十一世發出《唯一子》(Unigenit-us)通諭,定奎斯聶爾著作為“異端”。詹森派不服,要求教皇解釋, 否則,將抗訴公會議定斷。教皇態度不變。1717年不少主教、神父、修女和神學教授等組成抗訴團,向公會議提出抗訴。翌年教皇下令凡抗拒通諭者,開除教籍。抗訴者仍不服,幾乎釀成法國教會與教皇的決裂。但因法王和公會議站在教皇一邊,抗訴者論辯終告失敗。許多人順服教皇,不肯順服者多流亡到尼德蘭,並在那裡建立詹森派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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