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調查官制度

201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明確審理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人民法院施行技術調查官制度。該規定於2019年5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技術調查官制度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適用範圍,制度作用,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參與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應當參照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有關其他人員迴避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
關於技術調查意見的效力,規定明確,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庭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由合議庭對技術事實的認定依法承擔責任。為強化技術調查官的責任,規定對技術調查官故意出具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責任追究也作出相關規定。

制度作用

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推動技術調查官隊伍建設,有效提升技術事實認定的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為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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