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調查官,屬於審判輔助人員,具體而言屬於審判輔助人員中的司法技術人員。
技術調查官的身份定位直接決定其在訴訟活動中的工作職責、技術調查意見的法律效力。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技術調查官不同於德國等國家專利法院中設定的技術法官,不屬於審判人員。《規定》第二條明確技術調查官屬於審判輔助人員,具體而言屬於審判輔助人員中的司法技術人員。
在人員管理上,技術調查官一般不歸屬於審判業務庭室,人民法院可以設定專門的技術調查室,對技術調查官進行日常管理、調配、考核等。技術調查官的日常工作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接受審判業務庭室對有關技術問題的諮詢,提供諮詢意見;二是參與到具體案件的訴訟活動中,協助法官查明案件所涉技術事實。《規定》針對技術調查官的第二項工作內容作出規定。
技術調查官雖然屬於審判輔助人員,但是其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法官的指派可以參與詢問、聽證、庭審等活動,並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有著較大的影響。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應當設定相應的告知迴避制度,從當事人的角度對技術調查官執行職務進行監督,又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通過署名的方式對技術調查官的地位作用有所體現,以強化其責任,同時還必須對技術調查官故意出具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行為進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