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產權交易機構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是指對技術產權交易提供集中交易場所和交易撮合等相關服務的法人。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分為專營性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兼營性技術產權交易機構。設立專營性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以及其他產權交易機構申請兼營技術產權交易,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技術產權交易機構 
  • 外文名:Technology Property Trading Institutions
(一)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l、應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本金。
2、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開展技術產權交易活動所要求的業務素質。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健全的交易設施。
4、有完備的交易規則和監督管理制度。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交易監管:是指技術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對交易當事人和席位會員實施有效監督管理,保證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規定的交易原則。
2、鑑證:技術產權交易成交後,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向交易雙方出具成交鑑證書,認可該項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規定的交易原則。
3、股權託管:經政府批准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可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委託,託管其股東名冊,並可以根據有效法律文書,辦理變更登記和質押登記。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一般實行會員制和委託代理制。項目掛牌後,交易機構應當通過會員代理接受或遞達該項目交易中的有關材料及辦理有關手續。
(三)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會員單位及交易雙方提供以下服務:
1、掛牌推介;
2、徵集、篩選和推薦交易項目;
3、設計和實施交易品種;
4、根據交易品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交易條件;
5、為交易雙方提供洽談和交易場所;
6、組織協調交易雙方和中介機構開展交易活動;
7、提供交易撮合、結算與交割服務;
8、出具成交憑據;
9、交易過程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掛牌項目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依據交易規則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可根據保障交易安全的實際需要,向參與交易的一方或各方收取保證金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可以根據交易當事人的請求,對交易雙方之間的違約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交易各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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