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日期記載

承兌日期記載指遠期匯票承兌時在票據上加注承兌日期的行為。承兌不一定要加注日期,但在見票後定期付款時,不加注日期就無法計算到期日。因此,遠期匯票承兌應註明承兌日期。如果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按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持票人可作成拒絕證書來證明,以保護自己溝前手追索的權利。如果未作成拒絕證書,那么,就從規定的提示日的最後一天起算,即出票後1年零1天。而《英國票據法)則規定,持票人可以自已填入認為正確的日期。萬一日期填錯,匯票又轉讓出去,對於正當持票人來說,填上的日期就作為真實的日期,並且其他各當事人都受此日期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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