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回是文據名。又名回批、回執,是回執性的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批回
- 又名:回批、回執
- 類別:文據名
- 釋義:回執性的文書
文據名。亦稱“回批”,為回執性的文書。清制,凡外省解交戶部之銀兩、緞匹、顏料等項,於起解時,解官領有文批。解京後,將文批投戶部司務廳簽到,由承發科掛號,將文批轉發承辦之司,並填注發交時間。各該司接到文批後,即日照文批出具“印付” 二份,與原文批一併交付三庫驗收。該庫核對收訖, 即於文批及印付內均填明 “照數收訖”字樣,蓋用庫印。其文批由庫交三庫總檔房,填寫“批回” 字樣,呈堂鈐印,會同庫大使給發解員具領。該解員持“承領批回印領” 領取批回。其印付一份存庫,一份發回各該司,該司憑印付具文呈堂, 行知各該省。凡州、縣解省之銀兩、物品等項,用連環大批二張,由督撫衙門掛號,發交藩司鈐印,一申督撫存查,一發州縣備案。起解時應另具隨文小批,載明解銀細數。投批後,藩司核與原稟數目相符, 示期兌收。兌訖, 出具“庫收”,一併給領。又據清《內務府現行則例》載:各省解交內務府及各衙門飯食雜項銀兩, 於驗收後,三日之內必須發給該部解銀委員以批回, 即回執。如有遲誤,照例參處。另,軍機處有批回簿,是各省解交軍機處津貼時付給回執的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