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任免

批准任免指由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確定某人職務的任免後,再經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一種任免方式。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選出或者罷免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去職務,均需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檢察長,需報上一級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凡提請批准任免的人員,必須經任免機關通過任免後才能提請,經上級任免機關批准後,其任免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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