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風縣衛生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全縣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依法組織實施與監督全縣衛生工作政策、法規和各項衛生技術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扶風縣衛生局
  • 所屬地區:扶風縣
  • 管理範圍:衛生
  • 屬性:政府機關
機構設定,主要職責,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人事管理及各項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負責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相關政策法規、法令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對各科室工作進行協調和督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各基層單位領導班子的考核、管理、任免和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工作;負責全系統黨員幹部及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醫德醫風教育等工作;負責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負責衛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評審、申報工作;落實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待遇。
(二)業務股
負責監督實施衛生法規、技術規範和服務標準;監督管理全縣主體醫療機構和社會辦醫;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縣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衛生行政訴訟和複議、應訴;負責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組織協調、督辦衛生系統大案要案的查處;負責組織實施各項醫療服務技術標準;負責指導全縣醫療機構進行各種疾病的防治和控制;負責監督醫療機構質量和服務質量;負責農村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服務標準和技術指導;負責繼續醫學教育,職業醫師註冊、考核工作和專業技術培訓工作;負責調度技術力量,對突發事件、疫情、病情進行緊急處置和救護;負責農村三級醫療衛生網路建設;負責衛生支農、衛生下鄉工作;負責中醫醫療、科研、教育工作,組織實施醫療機構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指導紅十字會、醫學會的工作;負責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調解和受理工作。
(三)財務股
負責擬定全縣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全縣衛生財務預算、決算,對衛生事業費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管理機關與基層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指導監督各基層醫療單位基本建設、設施裝備計畫;負責全縣農村衛生三項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實施;負責衛生統計工作;負責各醫療單位的服務價格管理和監督;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四)愛衛辦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創建國家衛生縣城、衛生鎮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擬定轄區內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創建國家衛生縣城、衛生鎮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組織落實;根據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創建國家衛生縣城領導小組的決議,負責督促、協調做好《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國家衛生鎮(縣城)標準》的達標和《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組織開展城鄉“除四害”和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監督檢查農村改水、改廁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工作的交流活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先進單位的創建工作,開展轄區內的檢查評比和考核驗收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科學文化知識。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區域衛生規劃,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制定縣、鄉、村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負責編制全縣醫療單位基本建設、設施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擬訂全縣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指導衛生下鄉工作。
(四)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擬訂全縣對人民健康危害疾病防治的實施辦法,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
(五)實施醫療衛生全行業管理,組織指導醫療機構改革;對全縣醫療機構和衛生技術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的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六)依法監督管理全縣無償獻血、臨床用血的質量。
(七)擬訂全縣醫學科技、教育的發展規劃,組織醫藥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套用工作。
(八)依法監督管理全縣傳染病防治和疾病控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
(九)監督管理全縣中醫行業,指導中醫醫療、科研、教育工作,推進全縣傳統醫學事業的發展和創新。
(十)擬訂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對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組織申報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稱晉升,管理衛生行業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檢查指導醫藥學術團體、衛生工作者協會和鄉鎮衛生院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衛生統計信息工作;監督、管理醫療收費價格和全縣衛生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三)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和疾病流行實施緊急處置,搶救傷病員,預防和控制疫情及疾病的發生和蔓延。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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