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風縣文化和旅遊局

扶風縣文化和旅遊局

扶風縣文化和旅遊局是扶風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扶風縣文化和旅遊局
  • 所屬部門:扶風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扶風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關於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事業、產業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文物融合發展,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國家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推進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推動文化旅遊產業市場推廣和對外交流合作,制定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科技創新發展,推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組織實施文化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推進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
(九)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旅遊市場安全生產和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旅遊市場。
(十)指導、管理全縣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一)貫徹黨的宣傳工作方針政策,落實縣委縣政府廣播電視工作決策部署,指導、協調全縣性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十二)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扶助貧困地區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
(十三)負責對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十四)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五)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管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文物考古、保護和博物館的管理工作。落實黨和國家發展文物事業方針、政策,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指導、協調、督查鎮(街)文物工作,起草文物保護規範性檔案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七)組織全縣文物資源普查調查和文物資產登記,擬訂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依法依規可持續發展。
(十八)指導、監管全縣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審核、申報全國、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核、申報全縣文物保護、利用、考古、安全防護、技術防護的項目和方案;指導監督全縣世界文化遺產的審核、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考古遺址公園的申報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物保護示範區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文物保護工作。
(二十)指導、監督全縣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指導全縣文物、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文物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指導社會文物管理工作。
(二十一)監督指導全縣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監督管理全縣文物流通;負責全縣文保員隊伍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復(仿)製品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
(二十二)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管理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二十三)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二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組織人事、政務公開、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工作;負責考核獎懲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黨建、工會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
(二)文化廣電股。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業務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文化廣電事業,指導文化活動場所建設和民眾文化活動;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及新型業態發展;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文化中心(站)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縣鎮文化藝術、圖書、文藝團體管理、廣播電視業務管理、戲劇下鄉演出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強對全縣營業性演出、文化娛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化藝術品市場、廣播電視市場進行監管,負責文化市場行政管理的行政複議、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事項。
(三)文物旅遊股。負責全縣文物旅遊工作。擬定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管理全縣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工作;組織全縣文物資源的普查、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申報、監督管理考古發掘項目;組織、協調、指導文物業務管理和行政執法等工作;負責文物法律法規宣傳,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旅遊保護和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地方性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開發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旅遊業務管理和行政執法等工作;負責旅遊法律法規宣傳,依法組織查處破壞旅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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