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魯特旗機構改革方案

扎魯特旗機構改革方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扎魯特旗機構改革方案。

總體部署,職能調整,組建機構,撤銷機構,機構對接,其他改革,人大改革,政協改革,群團組織,事業單位,行政執法,基層管理,審批服務,編制管理,組織實施,

總體部署

深化機構改革,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機構改革機構改革
深化機構改革,要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改革機構設定,最佳化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係,扎魯特旗主要機構設定與自治區保持基本對應。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積極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促進各方面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自治區黨委負總責,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和通遼市委的統一部署,由旗委具體負責,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奮力開創扎魯特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為建設更加繁榮富裕、和諧美好的扎魯特提供強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職能調整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旗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旗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旗監察局的職責,以及旗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旗監察委員會,同旗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旗監察局。
(2)組建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司法局。
(3)組建旗委審計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審計局。
(4)將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委辦公室。
(5)組建旗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委宣傳部。
(6)組建旗委財經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7)組建旗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旗教育科技體育局。
(8)組建旗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政府辦公室。
(9)組建旗委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退役軍人事務局。
(10)組建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農牧局。
2、加強旗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旗委組織部統一管理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旗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最佳化旗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旗委工作機關,歸口旗委組織部管理。
(2)旗委組織部統一管理老幹部工作。將旗委老幹部局併入旗委組織部,加掛旗委老幹部局牌子。不再保留單獨設定的旗委老幹部局。
(3)旗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旗委組織部,對外加掛旗公務員局牌子。
(4)旗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工作。將旗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的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管理職責劃入旗委宣傳部,對外加掛旗新聞出版廣電局牌子。
(5)旗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工作。在旗民族宗教事務局的民族事務等職責基礎上,組建旗民族事務委員會,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歸口旗委統戰部領導。不再保留旗民族宗教事務局。
(6)旗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工作。將旗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宗教事務職責劃入旗委統戰部,對外加掛旗宗教事務局牌子。
(7)旗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旗民政局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旗委統戰部,對外加掛旗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組建機構

(1)組建旗自然資源局。將旗國土資源局的職責,以及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旗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旗農牧業局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旗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自然資源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旗國土資源局。
(2)組建旗農牧局。將旗農牧業局、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部的職責,以及旗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旗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旗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旗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農牧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農牧局。不再保留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部、旗農牧業局。
(3)組建旗文化和旅遊局。將旗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的文化職責,相關機構的旅遊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旗文化和旅遊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文物局牌子。不再保留旗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局。
(4)組建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的職責,以及旗民政局的老齡事業管理職責、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旗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旗蒙中醫藥管理局牌子。旗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不再保留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5)組建旗退役軍人事務局。將旗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等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整合,組建旗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6)組建旗應急管理局。將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旗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旗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旗民政局的救災職責,旗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旗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旗農牧業局的草原防火、旗林業局的森林防火職責,以及相關機構的地震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應急管理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改革部署實施。旗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旗應急管理局承擔。不再保留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重新組建旗司法局。將旗司法局的職責,以及旗政府辦公室的法制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旗司法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8)最佳化旗審計局職責。將旗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查職責,旗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相關部門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責等劃入旗審計局。
(9)重新組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職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科學技術專利管理職責,以及旗發展和改革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責等整合,重新組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知識產權局牌子。旗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10)組建旗醫療保障局。將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旗發展和改革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旗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旗醫療保障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旗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旗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不再設立旗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旗委政法委員會、旗公安局承擔。
(3)不再保留旗環境保護局。

機構對接

1、與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旗委辦公室、旗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旗委工作機關;旗政府辦公室、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旗教育科技體育局、旗工業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財政局、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旗交通運輸局、旗扶貧開發辦公室、旗統計局、旗水務局、旗商務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旗發展和改革局的職責,旗商務和糧食局的糧食管理職責,以及旗民政局、旗商務和糧食局的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職責等整合,組建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旗能源局牌子。不再保留旗發展和改革局、旗商務和糧食局。
(2)組建旗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旗經濟和信息化局的職責,旗政府辦公室的信息化管理職責,以及相關機構的信息化建設職責等整合,組建旗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大數據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旗經濟和信息化局。
(3)組建旗商務局。在旗經濟和信息化局有關商務管理職責基礎上,組建旗商務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4)組建旗教育科技體育局。將旗教育體育局(包括掛牌的科學技術局)的職責,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教育科技體育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旗委保密機要局作為旗委工作機關;旗林業和草原局、旗信訪局、旗政務服務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旗委保密機要局。將旗國家保密局的職責,以及旗委辦公室的機要室職責整合,組建旗委保密機要局,作為旗委工作機關,歸口旗委辦公室管理。
(2)組建旗林業和草原局。將旗林業局的職責,以及旗農牧業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旗國土資源局、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旗水務局、旗農牧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林業和草原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旗林業和草原局由旗自然資源局統一管理和協調。不再保留旗林業局。
(3)組建旗信訪局。將旗政府辦公室的信訪工作相關職責整合,組建旗信訪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4)組建旗政務服務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由旗政府辦公室統一管理和協調。
(5)將旗檔案事業管理局的行政職能劃入旗委辦公室,對外加掛旗檔案局牌子。原旗檔案事業管理局更名為旗檔案館,作為旗委直屬事業單位。
機構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37個。黨委機構9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8個;政府機構28個。

其他改革

人大改革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監督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最佳化人大工作機構設定,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

政協改革

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最佳化政協工作機構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

群團組織

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繼續推進群團組織改革創新。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找準工作結合點和著力點,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強化問題意識,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進改革,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
最佳化機構設定、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把群團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

事業單位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旗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納入黨政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旗委和政府直屬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黨政機構。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行政機構或調整為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對主要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或職能相近的黨政機構,原有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職責弱化的併入相關事業單位。
對現有“事業局”,在全面清理職能的基礎上,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事業單位職能職責全部劃轉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建制轉隸。職能職責大部分劃轉的,機構和相關人員劃轉。職能職責少部分劃轉的,只劃轉承擔此項具體工作的相關人員編制,機構保留在原主管部門。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

行政執法

按照中央和自治區有關部署,穩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研究制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牧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確保改革整體推進,落實到位。繼續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鞏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制定執法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
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實行綜合設定。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隊伍;推動整契約一領域或相近領域執法隊伍;不設定執法隊伍的,行政執法職能劃歸主管部門內設股室。
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改革,除環保監測監察等中央明確規定實施垂直管理的機構外,其他領域均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職能整合力度,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旗本級設定綜合執法隊伍6-8支。
重點推動蘇木鎮綜合執法,推進執法力量下沉。與蘇木鎮機構改革相結合,整合蘇木鎮各類站所力量資源,每個蘇木鎮設定1支綜合執法隊伍,強化屬地監管職責,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的機構編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按照統一規範管理方向,積極探索建立體現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編制和人員管理辦法。
加強執法隊伍信息化、規範化建設,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逐步統一執法程式、檔案、文書、服裝、印章和標識。建立健全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隊伍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基層管理

夯實基層基礎,逐步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蘇木鎮,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整合最佳化蘇木鎮黨政機構、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適應蘇木鎮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機構。
理順旗直部門與蘇木鎮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除中央有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及公安派出所等外,旗直部門派駐蘇木鎮的其他機構,納入蘇木鎮,實行屬地管理。旗直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性管理。個別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日常工作和人員調配要納入蘇木鎮統一管理,工作考核以蘇木鎮為主,幹部任免要聽取所在蘇木鎮黨委意見。蘇木鎮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審批服務

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權責清單管理,全面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基礎清單標準化體系建設,通過“三級五同”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設立便民服務中心,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提高審批服務效率。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放寬中介市場準入,降低服務成本。
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探索推進“照後減證”,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創新審批服務方式。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享,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人民民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便民化改革,改進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能力建設,最大限度方便企業民眾辦事。

編制管理

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快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增強“三定”規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1、實行黨政機構限額管理。嚴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區確定的黨政機構限額,黨政機構統一計算機構限額。機構限額範圍包括黨委工作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政府工作機構。旗委和政府不設部門管理機構,不在限額外設定機構。
2、實行編制總額管理。在核定編制總額內,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加快建立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範各級領導職數職級管理,嚴禁超限額設定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進一步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派出機構。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均要取消。加大機構編制違紀違法查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與幹部監督、巡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工作聯動,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化機構改革工作由自治區黨委統一領導,旗委具體負責。旗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機構改革的組織領導、總體設計、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各有關部門要相應建立領導和協調機制,組建工作專班,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進度,抓好本部門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旗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牽頭掛帥,靠前指揮,當好改革“施工隊長”,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遇到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督促各項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細化工作進度。要堅持正確改革方向,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不折不扣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要著力統一思想認識,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改革全過程。要明確責任分工,倒排工作時間、細化工作措施和時間節點。旗本級機構改革方案經市委初審後,於11月底前報自治區機構改革協調小組,經自治區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穩妥有序推進。全面貫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的原則,有組織、有步驟、有紀律推進機構改革,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確保機構改革期間各項工作連續穩定,防止出現空檔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關注幹部職工思想動態,穩定好乾部職工隊伍,做到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提前謀劃和統籌做好相關政策研究和保障工作,明確涉改部門領導班子調整配備、人員轉隸、富餘人員安排、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凝聚改革共識,堅定改革信心,為改革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環境。
(四)嚴明紀律規矩。按照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要求,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嚴格執行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量“兩個不突破”要求,堅決做到令行禁止。對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明確的改革任務要堅決落實到位,涉及機構變動、職責調整的部門,要服從大局,堅持“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做好機構職能調整,確保機構、職責、隊伍等按要求、按時限調整到位,不遲滯拖延,不搞變通,不突擊提拔和調整幹部。嚴明改革紀律,將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重大決策部署督察任務和巡察範圍進行督促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和“條條幹預”問題。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旗委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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