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工隊

扎工隊是指一般是由土地不足的農民組成。參加扎工隊的農民,除相互變工互助以外,主要是集體出雇於需要勞動力的人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扎工隊
  • 組成農民
  • 主要:集體出雇於需要勞動力的人家
  • 包括:農忙時的農業生產活動
扎工隊概述,生產互助分類,生產互助階段,探索階段,成熟發展,

扎工隊概述

扎工隊”一般是由土地不足的農民組成。參加扎工隊的農民,除相互變工互助以外,主要是 集體出雇於需要勞動力的人家。

生產互助分類

個體農民在生產過程中需要互助有兩類情況:一類是有些農業生產活動(如用腳踏水車車水、修塘、築堰等)勞動量大,需要勞動協作,非一家一戶力所能及,必須依靠互助。這種性質的互助勞動不是經常性的,可以 通過臨時互助來解決,或組織固定,但只在必要時開展活動,它在農戶一年付出的勞動量中占的比重很小,從而不要求農民在整個生產過程中都實行集體勞動。
這種互助往往是大多數農戶都需要的。另一類是農忙時的農業生產活動。由於農業生產力及 整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低下,沒有機械設備,更談不上社會化服務體系,因此農忙季節,一塊地上的某些農活,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如播種、插秧、收穫等),部分家庭的勞動力相對不足,需要彼此調劑勞力。

生產互助階段

關於中國共產黨組織的農村互助合作運動,最早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時期。在陝北,初期的老百姓就創造出“勞動互助社”、“犁牛合作社”、“婦女生產小組”等組織。
到了抗戰時期,黨和邊區政府更是積極倡導創辦合作社,幫助農民發展生產以減輕負擔。主要包括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37年至1942年甜辦合作社的探索階段。

探索階段

1939年召開了 邊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頒布了《各抗日根據 地合作社暫行條列示範(草案)》,以促進合作社事 業的發展。據統計,1939年參加勞動互助社的有89982人,義務耕田隊66347人。到1941年有生產合作社30個,人股社員20萬人以上。在邊區各級政府的干預倡導下,各縣的鄉、村 普遍地建立各種類型的互助組織,具體方法是:取消了變工、扎工、唐將班子等民間勞動組織,把原來的以血緣、宗族關係為紐帶的互助組織改變為以 鄉、村為單位,以地緣關係為基礎的互助組織。
這種以行政干預的手段把個體勞動力整合起來的方式,對當時的農業生產起了一定的作用,比如說組 織的義務耕田隊,幫助抗屬播種、除草、收割等。但它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主要是這種合作社由政府包辦,依靠行政命令以自上而下地按鄉、村抄名單建立起來的,而不是農民自願的組織。許多農民還以為它們是政府為了動員義務勞動的組織,所以他們願意自己組織變工、扎工而不願意把勞動互助社等組織充實起來。一些地區的農民又使用了舊有的民間互助組織,例如,延安、安塞一帶的扎工的數量明顯增加,在1940年已超過了土地革命以前的水平。由此看來國家政策與民間慣例也存在著一定的衝突。
1940年後,邊區政府廢除了除少數成功的運輸和消費合作社之外的所有合作組織,這一時期的合作社還沒有“走上正軌”。毛澤東對1942年前的合作社做過如此描述:“1939年以前,各地的合 作社以公家的股金為基礎,1939年後,提出了 ‘合作化民眾化’的口號,但各地仍多用舊方式在 民眾中去擴大攤派的股金,來推行其所謂‘民眾化’。因此,合作社仍被民眾認為是攤派負擔,而不認為是民眾自己的。合作社的成員,仍然是和公務人員一樣,要民眾優工代耕,民眾看不到合作社對自己有多大利益,反而增加了民眾的負擔。"
邊區政府通過行政干預,以鄉、村為單位組建 的勞動互助社,並沒有很好地利用傳統的民間勞動組織調動生產的積極性,不符合廣大農民的意願,降低了合作社在民眾中的威信,最終被農民非正式地取消了。

成熟發展

1942年1月,邊區建設廳提出“克服包辦代替,實行民辦官助”的方針,進行合作生產新的探索實踐。邊區的合作化運動事業成熟發展。隨著抗日戰爭進入相持階段,陝甘寧根據地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在國民黨取消對八 路軍和邊區政府津貼的同時也加緊對邊區的封鎖,日軍也將敵後根據地作為主要進攻的目標,再加上這期間的自然災害,使得陝甘寧邊區在軍事、經濟 和財政等方面都陷入了嚴重的危機。
面對重重困難,“生產仗”被提到與抗戰同等重要的地位。1942年的西北局高幹會議確定了發展農業生產是邊區的第一位工作,並強調發展生產的中心是組織勞動力。毛澤東在《抗日時期的經濟問題與財 政問題》的報告中指出:“各縣應以大力組織勞動互助,大大發展農民的集體勞動。”
1943年1月,解放日報發表《把勞動力組織起來》的社論,強調 “互助的集體的生產組織形式,可以節省勞動力, 集體勞動強過單獨勞動”;並肯定“自發的變工和 扎工其範圍雖然狹小,可是它適用於邊區農村的實 際情況,如果能有計畫的組織領導,便可使其成為 發揮勞動力、提高生產的組織”。
11月在邊區第一屆勞模大會上毛澤東在《組織起來》的報告中指 出:“目前我們在經濟上組織民眾的最重要形式, 就是合作社”;“要求各地在自願和等價的原則下使 廣大農民普遍開展勞動互助”。 在一系列政策的指示下,1943年邊區的勞動 互助合作運動蓬勃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自覺的發展階段。
新的勞動互助組織與原有的相比,有了顯著的變化,主要體現在:
新的勞動互助組織是長期的、全年的、固定的生產組織;新的勞動互助組織不再局限於宗族親友之間,而是動員絕大多數村民參與,擴大了互助的範圍,並且從農業耕作、輸送和打場擴展到變工修埝地、修水利、進行農事準 備工作等;
新的勞動互助組織改變了以往無組織紀 律,開始有著較嚴密人員組織、生產紀律及民主選舉的領導人;新的勞動互助組織開始建立各種記工制度,比較公平合理的勞動計算辦法消除了舊式換工中存在的隱蔽剝削現象,使互助組完全成為勞動民眾互惠互利的組織;
許多勞動組織還把生產同擁軍優抗、自衛動員聯繫起來,並大力發揚互助友愛 的精神。這些新變化不但解決了邊區勞動力不足的 現狀,也極大程度的促進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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