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簽章

手簽章

手簽章是根據所有者親筆簽名刻制而成的印章,是簽名章的一種。本人持有並使用手簽章,表示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具有與本人簽字相同的效力。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無法判斷手簽章由本人使用,且簽字人本人因喪失意志能力而無法進行確認,也無法從其他證據中判斷簽字人本人明確的授權、意思表示的話,則僅加蓋手簽章不足以代表簽字人的真實意思,且簽字檔案不具備簽字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手簽章
  • 外文名:signature seal
  • 別名:親筆簽名章
  • 類型:刻字章、電子章
法律效力,相關判例,

法律效力

本人持有並使用手簽章,表示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具有與本人簽字相同的效力。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無法判斷手簽章由本人使用,且簽字人本人因喪失意志能力而無法進行確認,也無法從其他證據中判斷簽字人本人明確的授權、意思表示的話,則僅加蓋手簽章不足以代表簽字人的真實意思,且簽字檔案不具備簽字效力。
例如,股東會是否實際召開、股東是否參加了股東會、決議是否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要綜合股東會決議的形成過程(如各股東討論或者簽署股東會決議的內容)、股東簽字時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處分的權益是否符合其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備不召開便可作出股東會決議的要件等予以確認,並非單純從決議檔案上蓋有簽字人的手簽章而認定簽字人的真實有效的意志。
另外,在特定的情況下,即便僅有手簽章,沒有簽字,也不會因非本人親自簽字而無效。如在資產評估程式中,評估報告上有評估人員的手簽章也具備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專業人員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印章。”如評估報告加蓋評估公司的印章,且同時加蓋了評估師的手簽章,應當視為具有與其簽名的同等效力,不構成評估程式嚴重違法。

相關判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間交易愈發頻繁,為了滿足交易需求,越來越多的企業負責人採用手簽章來代替親筆簽名。這種做法一方面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引發了一些爭端,關於手簽章的效力究竟如何,法院在不同情形下的裁判結果有很大的差異。
問題一:甲方在向乙方出具檔案、契約文本等書面材料時,在簽字處以手簽章代替親筆簽字是否有效?
在此種情形下,如果乙方質疑甲方以手簽章代替親筆簽名的行為,只要由甲方單位證明簽名為單位授權手簽章即可完成抗辯。
判例指引
A公司依據生效裁判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中B公司(本案件被執行人、異議人)財產,法院隨機確定C公司(以下簡稱評估公司)為本案評估機構。
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在評估報告第“十一、評估師”部分,載明估價師手寫體簽名。
異議人提出異議:“評估報告中估價師的簽字,從目測來看,並非評估師的親筆簽名,評估程式存在嚴重錯誤。”
法院審查過程中,評估公司向本院出具書面《評估說明》,說明“本項目從接受法院委託到完成估價工作歷時較長,出具報告時因公司業務繁忙,相關估價人員不在公司。為不影響法院案件審理、儘快交付估價報告,公司工作人員經電話授權加蓋估價師手簽章出具了估價報告。不影響估價報告的客觀公正性。”
法院判決載明:“對於B公司所提評估報告中估價師並非親筆簽名的異議理由,經評估公司確認,估價師簽名為其授權手簽章,不影響評估報告的客觀公正性,故中平能化公司該項異議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乙公司的執行異議請求。
——參見《執行裁定書【(2017)京02執異334號】》
問題二:甲方在向乙方出具的契約等文本上以手簽章代替親筆簽名,後甲方以契約文本上並非其親筆簽字否認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在何種情況下甲方的抗辯能夠成立?
在此種情形下,若手簽章所有人認可手簽章的真實性以及在實踐中存在以手簽章替代親筆簽字的情形,那么如果以“加蓋手簽章未經本人同意”來否定文本上加蓋的手簽章效力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例指引
譚某掛靠於A公司與B公司簽訂《砂石料運輸契約》,採購砂石用於施工,B公司將砂石運抵A公司處後,A公司驗收並投入使用。後B公司向譚某某傳送《工程台賬》進行對賬,並在台賬中載明:“材料商,項目E區,內容沙石,收款單位B公司,委託領款人乙.......;落款處有譚某某的手簽章及委託領款人蔡某簽字。”現B公司據此向A公司及譚某某主張連帶債務。
法院電話聯繫譚某某,譚某某稱其與B公司在上次談話之後進行過對賬,譚某某不欠B公司貨款,但B公司未簽字確認,並表示譚某某的手簽章在其公司的行政人員保管,現在在哪裡已經記不清了,因譚某某經常出差,有些檔案無法簽字,故製作了該手簽章,手簽章一般用在小的事情上,且蓋章需要經過其同意,重要的事情需要譚某某本人簽字。譚某某欲據此表明在《工程台賬》上的簽章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判決載明:“《譚某某工程台賬-**帝景項目》蓋有譚某某的手簽章,譚某某認可手簽章的真實性,且自認在經營活動中存在用手簽章代替本人簽字的情形,但辯稱由行政人員負責保管手簽章,且蓋章前需要經其本人同意,因譚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內部管理規定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故對譚某某該條答辯意見,本院不應採信。”
法院最終沒有採信譚某某的答辯意見,判決譚某某與A公司連帶給付*元債務。
——參見民事判決書【(2016)京0117民初3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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