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律師費的產生主要是房貸過程中需要律師見證,最早是由內地銀行從香港引進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貸律師費
- 原因:房貸過程中需要律師見證
- 最早:由內地銀行從香港引進
- 交易雙方:商業銀行和借款人
產生,發展,我國概況,
產生
律師見證本意是對房貸過程中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證明,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作為交易雙方,都分別享受律師提供的相應服務。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律師不是由雙方協商,而是由銀行指定,而且享受服務的是銀行,交費的卻是買房人,律師見證也早就流於形式。
發展
房貸前期審查本來應該由銀行來做,交給律師後,律師根本不可能一一去核實資料的真假。買房人的身份證明,律師無法核實;買房人的收入證明,同樣無法核實。在有的律師事務所,核實的電話也不打,主要由助手填表蓋章,律師簽字。更可怕的是,房貸律師費並不完全由律師支配,還要返還一定比例給開發商和銀行,滋生腐敗。
我國概況
一直以來被認為是銀行業“行規”的“房貸律師費”在北京率先被叫停。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市律師協會發布聯合公告,房貸律師費將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以後個人在申請購房貸款時,銀行委託律師調查貸款者的還款能力和貸款資格時所產生的“律師服務費”,不得再向貸款人收取。北京14家銀行均表示將加強自律,銀行自身聘請的律師由銀行付費,不再轉嫁給貸款購房消費者。
北京市消協指出,目前消費者所支付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律師費,絕大部分為銀行委託的律師費用,銀行請律師幫助審查借款人的貸款資格,目的在於規避風險,銀行委託的律師為銀行提供服務,卻要消費者付費,明顯不公平;而且有相當多的消費者在支付律師費後,根本沒有見過律師。
公告中指出,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過程中,聘用律師時要堅持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銀行委託律師,銀行付費;消費者委託律師,由消費者付費。同時,規範律師從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執業行為,要遵守《北京市律師執業規範》的規定,不得進行雙方代理。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將出台《律師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法律業務操作指南》,從律師執業的角度規範律師行為。
北京市消協提醒消費者,應對個人按揭貸款業務中律師費收取情況進行監督,若發現有哪個銀行自己委託律師,卻把所承擔的費用轉嫁給消費者,可以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