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國資委

房山區國資委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房政發[2009]28號),設立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區國資委)。區國資委是區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代表區政府履行區屬集體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區政府工作部門,也是區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區國資委黨委履行區委規定的職責。區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區政府授權監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及區屬集體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山區國資委
  • 批准機構北京市
  • 級別:地級
  • 作用:監督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部門設定,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區屬集體企業的改革和重組職責,加快全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進國有資本向優勢行業、城市服務產業和高端、高輻射力的資源節約型產業集中。
(二)加強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加強為駐區央企和市屬國有企業與所監管企業合資、合作提供服務,以及協調所監管企業為中央和市、區大型活動提供服務保障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解決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方面重大問題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區國有資產和區屬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有關制度、規定。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區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以及區屬集體資產。
(三)指導推進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區屬集體企業的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區屬集體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國有資本向優勢行業、城市服務產業和高端、高輻射力的資源節約型產業集中;監督管理國有和集體資本的運營活動。
(四)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參與研究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五)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和區屬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和區屬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和區屬集體資產出資人的權益;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八)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事)業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從出資人的角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九)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人才工作的巨觀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和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公文、信息、保密、議案、提案、建議、信訪、內保、後勤保障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部門預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外事聯絡接待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起草本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重要檔案、計畫、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研究總結國有和區屬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實踐經驗;負責所監管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
(三)改革發展科
研究提出本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規劃建議,推進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核心企業集團;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區屬集體一級企業改制方案的制定,並組織改制方案的審查、批准工作;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區屬集體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編制並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產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組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做大做強國有企業;指導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布局和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負責審核所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工作;負責匯總和掌握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的整體情況,對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業績考核科
制定並組織落實國有和區屬集體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執行國家制定的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所監管企業進行年度損益審計和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運行情況;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根據有關規定,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區屬集體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對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定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五)財務審計科
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對所監管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所監管企業財會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財務審計制度和辦法;負責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進行財務審計監督;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財務審計調研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評價工作;建立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承擔所出資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匯總、上報、備案工作;擬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區屬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負責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和區屬集體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及集體資產收益,對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
(六)產權管理科
負責起草國有和區屬集體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國有資產和區屬集體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建議;負責制定企業國有資產和區屬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和區屬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負責掌握和匯總國有資產、區屬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情況,對國有資產、區屬集體資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政治處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所監管企業董事、監事、獨立董事和財務總監人選;負責所監管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長效機制;承辦所監管企業和事業單位違規違紀案件查處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人才隊伍建設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群團工青婦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政工職稱評定等方面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統戰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黨的思想建設、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承擔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先進典型經驗的總結、上報、推廣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調配、機構編制和群團工作。
紀檢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八)政府採購中心
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級政府的集中採購工作,受託依法開展集中採購活動;負責招標檔案、信息發布、開標和評標工作,並向中標單位傳送《中標通知書》; 負責組織協調契約的簽訂、驗收及收取或退還投標履約保證金;負責受理或辦理對集中採購項目的質疑;負責集中採購檔案的整理、歸檔和備案工作;接受有關部門 的監督、考核與檢查;負責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九)離退休職工託管中心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離退休職工的方針、政策;負責國有企業破產後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及有關費用發放;負責做好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生活、思想政治工作, 掌握離退休黨員、職工的思想狀況,及時反饋他們的意見或建議;負責安排離退休職工定期進行體檢、療養;負責組織開展好文體活動;負責做好與社區居委會和 “四就近”服務工作,並填寫活動日誌;負責離退休職工個人費用的收繳;負責離退休職工個人費用按時足額發放;負責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十)研究中心
研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產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總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經驗;蒐集發布產權,股權交易信息;組織開展區國資系統內部業務培訓。

地理位置

房山區長陽鎮昊天北大街38號
郵編:10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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