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施工面積簡稱“施工面積”。一定時期內施工的房屋建築面積之和。以平方米表示。其核算對象和計算範圍為: (1) 以房屋建築物為核算對象。房屋通常是指有頂蓋、有牆或有柱,能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等的建築物,包括地面上各種房屋和地下車站、車間、倉庫、商店等地下建築物,但不包括水塔、露天貨棧、煙囪、煙道、筒倉、油罐、地下人防幹線和支線等構築物。(2) 報告期內施工的房屋建築物,包括從上期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本期以前停建而於本期恢復施工的房屋以及本期新開工的房屋,而不論該房屋在本期內何時施工以及施工時間的長短。本期內竣工和中途停建的房屋仍為本期施工的房屋。(3) 施工面積是按房屋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即按其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總面積計算。多層房屋按各層面積總和計算,而不是按實際施工的部位或層次的面積分割計算。(4) 施工面積是新建永久性房屋的面積。包括新建房屋面積,原有房屋拆除重建或易地另建的建築面積,以及對原有房屋進行擴建、改建而增加的建築面積。舊房翻修或修繕以及建造臨時房屋,均不計算施工面積。在實際統計工作中,還常計算報告期末房屋施工面積指標,用以反映該時點上房屋建設的施工規模,並作為編制下期房屋建設計畫及其施工計畫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施工面積
- 概念:指報告期內施工的房屋建築面積
- 包括:本期新開工面積和上年開發
- 住宅:竣工面積17238萬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