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馬法是宋王安石新法之一。是官府派民戶養馬以供軍用的辦法。宋軍馬管理原置養 馬務,每歲自邊州購馬轉交養馬務牧養。天禧元年 (公元1017年) 以養馬眾多,芻粟消費很大,將一部分官馬各價分派民戶牧養。
熙寧五年 (公元1072年) 起,陸續廢各牧馬監 (反留河苑一處) ,行戶馬法,以各監現有官馬分派民戶牧養,不足之數自陝西購馬選給,或給價由民戶自購。民戶養馬,可免繳折變緣納錢 (稅名) 。派養馬匹數按各戶資產多寡決定。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 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負責病斃補償。此法先試行於開封府,後推行於京東、京西等路。元豐七年 (公元1084年) 更行保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