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合稱。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戶部十二屬部為清吏司。每清吏司各設郎中一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各理一省戶口、錢糧等事,兼領所分京師、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俸祿,邊鎮糧餉,並各倉場鹽課、鈔關、每司各分民、度支、金、倉四科進行管理。後幾經更革,宣德十年(1435)定為十三清吏司之制。參見“戶部十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