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光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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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光輝,男,漢族,1963年2月生,安徽鳳台人,1980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大學學歷。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

2021年4月,戴光輝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伊犁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戴光輝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安徽鳳台
  • 出生日期:1963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0年08月至1981年10月,喀什市種畜場接受再教育;
1981年10月至1988年08月,喀什市公安局民警(其間:1985年09月至1988年09月,在新疆廣播電視大學喀什分校法律專業學習);
1988年08月至1990年03月,喀什市解放南路派出所副所長;
1990年03月至1994年01月,喀什市恰薩派出所副所長、所長(副科級);
1994年01月至1994年09月,喀什地區公安處二科副科長;
1994年09月至1994年10月,莎車縣公安局局長;
1994年10月至1996年02月,莎車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1996年02月至1998年02月,莎車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副縣級);
1998年02月至2001年01月,莎車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副縣級)(其間:1997年08月至1999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1年01月至2005年06月,莎車縣委常委、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5年06月至2006年10月,葉城縣委副書記、人大黨組書記(其間:2005年09月至2010年09月,在北京交通大學網路教育學院工商管理專業本科學習);
2006年10月至2009年0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副總隊長;
2009年03月至2009年04月,喀什地委委員;
2009年04月至2015年01月,喀什地委委員、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5年01月至2015年0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
2015年02月至2017年08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17年09月至2020年0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廳長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6月23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戴光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3月,經查,戴光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六大紀律”項項違反,紀法意識盡失,長期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嚴重破壞營商環境,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贓款,退回贓物,與他人串供,掩蓋事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配備、使用公車,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和下屬提供的旅遊活動;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禮品、禮金,多占福利分房;向多家企業攤派費用;套取、使用公款;生活奢靡,貪圖享樂;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將公權力當成發家致富的“搖錢樹”,肆無忌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戴光輝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4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戴光輝(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伊犁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光輝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伊犁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戴光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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