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傷致死案

戳傷致死案,發生於嘉慶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戳傷致死案
  • 涉及機構:嘉慶十年
  • 涉及人物:謝昌賢
  • 發生地點:貴州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十年(公元1806年)的貴州省。謝昌賢於正月初三,被楊老八紮傷,至二月十六日身死,相距四十三日。查原驗謝昌賢左乳傷塗於內,即與破骨無異。其受傷後達四十三日身死,是在破骨傷正限五十日之內,傷口內還是潰爛不堪,謝昌賢身死實因本傷。貴州督撫將楊老八依律擬絞監候上報,刑部查“保辜律”載:“刃傷人者限三十日破骨者限五十日……”。至於刃傷於內深處,過去都照“刃傷法”,並沒有因所傷較重,就照破骨而延長保辜期。此案楊老八用刀戳傷謝昌賢左乳內,死已過四十三日,是在刃傷保辜正限三十日以外,按律只應判以傷人罪。該撫聲稱傷深體內與破骨無異,將楊老八判絞監候,這與“例”不符合。如果該撫別有依據比照判罪,或楊老八犯罪情節兇惡,嚴懲以示告誡,應將不依傷罪判罪而判絞刑的理由如實聲請,聽候核准。如隨便引“例”判死罪,刑部不敢破“例”而草率批覆。於是駁回該撫,重新審判此案,儘快上報。該撫經過詳核案情,查明判案過程並將判決上報。該撫聲稱據黎平府知府平官詳細報告,此案楊老八戳傷謝昌賢,過四十三日謝昌賢身死。據原驗,謝昌賢被戳左乳塗至體內,傷口現仍潰爛,這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該署府以“傷人筋斷者例”,照“破骨傷保辜五十日”,因左乳傷口是致命必死之處,刀戳之塗又屬極重之傷,與筋斷相比還重,如依“刃傷辜限”判以傷罪,恐失之輕縱,所以照“破骨傷五十日”為限判罪,並沒有其他依據,也並非情節兇惡,示以嚴懲,實屬引“例”錯誤。該撫遵從駁令改判,將楊老八改依“刃傷人律”判以徒罪。刑部審核,刃傷人在保辜時限以外身死,只判傷人罪,與例相符。應如該撫所判,將楊老八合依“刃傷人律”杖八十,徒二年。另據該撫申報,本案承審錯判者黎平府知府平宴,根據吏部查定例:“官員承問引律不當,將應擬軍流以下之人錯擬斬絞者,府、州、縣官降三級調用,加級記錄不準抵銷”,又定例:“督撫具題事件內,有律例不符之處,蘊部駁再審,復各官遵駁更正,除審轉之督、撫、司、道免其議處,承審之府、州、縣官原審律例不符者,照失出失入例減等議處例,應降級調用減為照所降三級留任”,因此,應將該判徒罪的罪犯錯判絞罪後又遵照駁令改正的承問官平宴,照“例”減為降三級留用。經嘉慶皇帝恩準,本案最終裁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