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結盟式融資

戰略結盟式融資是指兩家或多家企業以某一種方式合作,從而取長補短,共同承擔商業風險,實現共同的商業目標。戰略結盟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其最明顯的優勢和最具誘惑之處在於它的高度兼容性。它可以將融資、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市場拓展以及跨國經營等多種業務活動有機地結合起來,創造出一種能夠滿足結盟各方不同戰略需要的有效機制。戰略結盟各方通常以突破自身業務發展的某些局限作為結盟的首要目標,然而只有在它們自身也能夠提供滿足對方需求的有利條件時,這種結盟才有可能實現。

戰略結盟式融資的具體方式
戰略結盟式融資的具體方式包括合資企業、參股投資、智慧財產權轉讓、企業合作契約,以及企業的收購和轉讓。
(1)合資企業是指由兩家或多家企業結盟建立的獨立於母公司的企業,合資結盟的各方用現金、存貨、銷售渠道、生產工藝、固定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多種方式入股。從籌資的一方來說,選擇合資方式的根本原因在於其他方法籌資不可能或者代價太大。當然,如果籌資方的主要經理人員與其他有實力的公司的決策者關係很好,或者有關政策可以使合資企業享受諸如稅收、進出口權等方面的優惠,這種選擇可能更為有利。從投資的一方來說,只要對籌資方企業的某一個業務部分如某一產品或部分市場感興趣,它就可能為建立合資企業注入資金。這種方法的主要缺點在於如果籌資方沒有確定的可供選擇的合資夥伴,那么臨時尋找合資夥伴可能很小,對於小企業來說,操作跨國的合資企業可能相當困難。
(2)參股投資是指通過購買某個公司50%以下的股份而作為少數股東參與結盟的方式。參股投資的金融形式可以是普通股票,也可以是可轉換的優先股票、可轉換的債券或帶有購股權的債券。另一種形式是由實力相當的公司通過交換部分股權形式形成業務互補。以出售部分股權方式籌資的企業大都是一些力圖快速成長的小企業,他們在選擇參股夥伴時往往也要考慮業務互補的因素。
(3)智慧財產權轉讓指一家公司將其生產某種專利保護產品或提供某種獨特服務的權利,獨家工藝或技術,商標或其它的知識財產讓渡給另一家公司,從而換取一定經濟上的回報。
(4)企業收購和出讓指通過購買和出讓企業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股份實現控制企業或融資目標。企業的出售與收購是同一過程的兩種相反相成的行為,一個企業如果不是由於經營困難而被迫出售的話,作出接受別人控股條件的出售選擇往往限於企業的某個分部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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