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物資

戰略物資

戰略物資是對國計民生和國防具有重要作用的物質資料。包括主要的工業產品、農產品和礦產品。按加工深度,可分為原料、材料、半成品和製成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略物資
  • 外文名:Strategic materials
  • 提出時間:20世紀30年代
  • 包含:工、礦產品80種等
  • 好處:規劃更系統等
起源,意義,分類,管理,

起源

戰略物資概念始見於20世紀3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許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根據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教訓,從擴軍備戰的需要出發,積極儲備或控制鋁、鉻、石油等重要物資,從而逐步形成了戰略物資的概念。最初,戰略物資專指用於製造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原材料,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人們確定戰略物資的著眼點已不局限于軍事方面,而是基於國民經濟的總體需要,因而戰略物資的種類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

意義

戰略物資對於國計民生和國防具有重要意義。如鋼鐵是現代工業和國防工業的主要材料,有色金屬對於國防工業至關重要,稀有金屬與航空。航天、原子能、電子等尖端工業和軍事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各種戰略物資的具體作用,隨著經濟。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生變化。有人預言,鈦將成為用僅次於鐵和鋁的第三代金屬,鋰將成為21世紀的“能源金屬”,稀土將成為強磁超導材料,等等。

分類

世界各國因資源狀況、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軍事戰略不同,戰略物資的選定標準和具體分類也不盡相同。但從總體上看,確定戰略物資一般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對國計民生的重要性,重要的物資要列入;二是本國資源和生產能力情況,蘊藏量少、產量低、依賴國外供應可靠性差的物資要列入;三是本國科技水平和工業生產水平,經濟技術發展水平高的國家,一般把稀有金屬等確定為戰略物資。蘇聯把對國計民生有特殊重要性的礦產原料、燃料、化工產品和農產品統統列入戰略物資,而不論其來源狀況如何。
美國按《1979年重要戰略材料儲備法》規定,計有62類93個品種,其中工、礦產品80種,農畜產品13種;礦產品中有13種完全依賴進口,23種一半以上依賴進口。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蘇聯由於資源豐富,加之在戰前幾個五年計畫期間建立了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等重工業,所以基本保障了軍工生產對原材料的需要。法西斯德國本國戰略物資缺乏,依靠從被占領國掠奪多種原料進行軍工生產,後來其原料來源被切斷,軍工生產便難以為繼,這是導致其經濟崩潰和徹底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超級大國為爭奪和控制戰略物資,進行了激烈的鬥爭。
中國地大物博,戰略物資豐富。以有色金屬為例,已探明儲量的有50餘種,其中鎢、錫、鉛、鋅、銻、鈦、稀土等均居世界前列。為了保障戰略物資供應,中國從50年代開始建立國家戰略物資儲備體系,並不斷在實踐中予以完善和發展。

管理

礦產貿易領域近日有兩件事情值得體會。一是中國五礦集團收購澳大利亞某礦業公司受阻,對方政府給出所謂“國防安全”的理由;一是中國推行限制稀土資源出口的政策,引起日本政府強烈反應。 礦產交易動輒牽及政府,是因為許多國家將其視作戰略物資。凡對國計民生和國防安全意義重大的能源、原材料都可歸於此類,如石油、橡膠、糧食,等等。這類物資,一旦因爆發戰爭、經濟制裁、貿易壁壘、環境破壞、資源枯竭而缺乏,往往難以迅速補充或找到替代品,勢必危及國民經濟、影響普通人生活甚至引發社會動盪。
臨渴掘井,非智者所為。因此,很多國家紛紛選擇以國家力量儲備戰略物資,經濟一時困頓也難改其衷。以美國為例,其戰略物資儲備法規定戰略物資儲備量必須滿足三年戰爭消耗需要,有數據顯示,今年2月中旬時美國的石油戰略儲備超過7億桶。
以我國近年的經濟成長速度和發展規模,一些戰略性資源已經顯現出供需矛盾,為國民經濟安全、可持續發展計,當對我國戰略物資儲備提出更高要求。
儲備戰略物資在我國實行已久,但仍有諸多不完善處。比如雖有多項法律政策規定儲備戰略物資,卻一直沒有對其類別作出權威、詳細設定。再比如原有儲備體系在經濟轉軌階段出現了執行不嚴、管理不善、應變不足等問題,前幾年曝光的糧食儲備空倉現象即是一例。近如當下,如何利用充裕的外匯儲備吸入原材料、能源等重要物資,還欠缺決策依據和制度監督。
有鑒於此,近年來政府多部門致力完善各項戰略資源的儲備體系,取得一定成效,但由於力量分散,權責有限,未能形成一整套機制。因此有專家建議,宜從法律層面長遠規劃、管理戰略物資儲備,提出或在《能源法》《煤炭法》等法律中設定部分條文,或專門制定戰略物資儲備的法律法規。
專門立法管理戰略物資儲備,至少有幾大好處:一是規劃更系統。從法律層面明確到底哪些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戰略物資,哪些部門承擔管理職責,需要儲備至何種規模,如何規劃儲備布局,等等,便於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二是保護更嚴格。對列入戰略物資儲備名錄的資源能源,嚴格依法進行保護,該限制出口的就限制出口,該完成儲備額度的就切實完成,否則可以依法問責。
三是應對更及時。對戰略物資的供給應進行安全監測和及時評估,在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設計調整儲備規模的預案,發揮其“蓄水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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