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徵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徵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並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16或17歲“傅籍”(或稱“傅”),即進行登記,然後,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徵入伍,直到60歲才能免徵。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墓主17歲“傅籍”,第二年入伍參戰,戰爭結束返回故里,後又再次應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國還兼行
募兵制。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幹和國君的衛隊。如魏國考選“武卒”,要求能“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荀子·議兵》)。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也是以較嚴格的考選辦法招募的。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並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種,
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稱為“帶甲”。《戰國策》等文獻有“帶甲數十萬”、“帶甲百萬”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騎萬匹”之國。
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制,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舟師較為發達的有楚國等。秦國舟師的規模也很可觀,《史記》記載,秦“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鄉,三晉有連、閭。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商君書·境內》記載,秦軍以五人為一伍,十人為一什,五十人設屯長,百人設百將,五百人設五百主。《尉繚子·伍制令》記載,魏軍在伍什之上,五十人為一屬,百人為一閭。
兵器中,劍、
戟、
刀、
矛、匕首等鋒利的鋼鐵兵器迅速發展,強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製造的“府庫”(即武庫),有的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各諸侯國都注重獎勵軍功,建立了軍功制度。例如,秦國商鞅變法時,訂有20等“軍功爵制”,規定臨戰者不論出身貴賤,只要殺了敵人就可晉升爵位;反之,如果沒有戰功,貴族也不能晉爵。
意義
戰國時代軍事制度的變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關係變革、戰爭規模擴大以及兵器質量提高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這種變化,不僅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需要,也為秦、漢軍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