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俘釋放

拘留國在戰時依據戰俘的宣誓或在戰後將戰俘予以釋放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俘釋放
  • 外文名:release of prisoners of war
戰俘的釋放通常與戰俘的遣返一併提及,並在實際套用中一併實施。根據194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三公約》)第118條規定,實際戰事停止後,戰俘應即予釋放並遣返,不得遲延。在實際戰事結束後立即得到拘留國的釋放與遣返是戰俘所應享受的待遇之一。但由於交戰雙方就停戰時間等問題難以達成協定,釋放與遣返戰俘的具體時間無法確定。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武裝衝突實踐來看,也存在拘留國為了達到其他方面的目的故意拖延釋放的情況。所以在實際運用中,主要還是以衝突雙方的具體談判協定為準,具體手段以雙方交換戰俘最為多見。根據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第10~12條的規定,戰俘可通過宣誓獲得釋放。宣誓釋放必須建立在戰俘、戰俘從屬國和拘留國三方自願,並且戰俘從屬國和拘留國雙方法律允許的基礎上。戰俘不得被強迫接受宣誓釋放。任何戰俘一旦經宣誓釋放後如又持武器對曾作出宣誓擔保之政府或其盟國作戰,並再次被俘獲時,即喪失戰俘身份,應送交軍事法庭。由於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政策不禁止或鼓勵其國民向其他國家宣誓,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社會中極少有此實踐。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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