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國在戰時依據戰俘的宣誓或在戰後將戰俘予以釋放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俘釋放
- 外文名:release of prisoners of war
拘留國在戰時依據戰俘的宣誓或在戰後將戰俘予以釋放的行為。
拘留國在戰時依據戰俘的宣誓或在戰後將戰俘予以釋放的行為。戰俘的釋放通常與戰俘的遣返一併提及,並在實際套用中一併實施。根據194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三公約》)第118條規定,實際戰事停止後,戰俘應即...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是日內瓦公約的一部分,主要內容為保護戰俘、戰俘待遇和戰俘收容遣返的原則和規則。基本信息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
渤海軍區決定用山田井馬換回被俘的渤海行署公安局長李震和臨淄縣長李鐵鋒等10餘人,並儘量擴大交換中方被俘人員的數量。之後雙方達成交換協定,日軍釋放了李震等10多人,並“贈送”了一批武器彈藥,八路軍則釋放了山田井馬。隨後,日軍按...
外國僱傭軍、間諜,在落入敵方權力之下時,不得享受戰俘待遇。導致戰俘身份終了的情況有:①因重傷、重病而由拘留國直接送其回本國。②送入中立國醫院。③宣誓獲釋。④逃跑成功。⑤死亡。⑥實際敵對行為結束後釋放或遣返。國際規定 第二...
釋放俘虜採取分批釋放的辦法,釋放時間根據政治、軍事鬥爭的需要和俘虜的表現而定。對於表現較好或有技術專長的俘虜,根據本人意願,可予以留用。寬待俘虜,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統一的紀律。違反這項紀律,要受到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儘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
8.戰事停止後戰俘應即釋放和遣返。(四)傷病員和戰爭受難者的待遇 有關傷病員和戰爭受害者的待遇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864年、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後簽訂的關於改善戰爭中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這些公約對戰爭中傷者病者和...
格哈德·漢夫少尉戰後成為戰俘,於1946年5、6月間被釋放,從英國返回德國,其父埃里希·漢夫戰時軍銜位中校,任職於帝國航空部人事處,1948年被釋放。格哈德於1961年完成了萊比錫大學經濟學的函授學習,取得了碩士學位,並加入東德基民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