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員

一般是指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實際上包括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的人員。

戒毒人員
【注音】jièdúrényuán
【釋義】一般是指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實際上包括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的人員。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定,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定,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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