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術語
1.宗教禁止教徒某些不當行為的法規。如佛教有
五戒、十戒、
二百五十戒等類。道教亦有五戒、十戒、一百八十戒等類。《百喻經·蛇頭尾共爭在前喻》:“如是年少,不閒戒律,多有所犯,因即相牽入於地獄。” 唐
楊炯《後周明威將軍梁公神道碑》:“恨深負米,榮暨擊鐘,爰持戒律,思答慈容。” 宋 高承《事物紀原·道釋科教·戒律》:“ 漢靈帝
建寧三年, 安世高 首出《義決律》二卷,次有比丘諸禁律。 魏 世
天竺三藏 曇摩迦羅 到
許州,至 洛 ,慨 魏 境僧無律范,遂於 嘉平 中,與 曇諦 譯《四分
羯磨》及《僧祇戒心圖》,此蓋中國戒律之始也。”
老舍《犧牲》:“他必是一種什麼宗教性的戒律,使他簡單而又深密。”
2.泛指其他成文或不成文的戒條。 清
陳康祺《郎潛紀聞》卷六:“嘗制聖門戒律八條,自警警世。”
柯岩《從一個孩子看中國》四:“清規戒律,密如羅網。”
戒,亦稱增上(卓越)
戒學,指戒律。即防止行為、語言、思想三方面的過失。由於大
小乘的不同,其戒律也有所不同。另外對出家的僧侶和在家的居士也有所區別。例如小乘有五戒、八戒、二百五十戒等;大乘有
三聚淨戒、十重四十八輕戒等。小乘五戒為:殺生、偷盜、邪淫、
妄語、飲酒。八戒為:在五戒外另加臥高廣大床、花鬘瓔珞、歌舞戲樂。二百五十戒:即二百五十項應戒的言行細目,合併為五項時,稱五篇門。大乘三聚淨戒為:
攝律儀戒、
攝善法戒、攝眾生戒。
十重禁戒為:殺生、偷盜、邪淫、妄語、飲酒、說過罪、自贊毀他、慳、瞋、謗三寶。四十八輕戒為:不敬師長、不舉教懺、背正向邪、不瞻病苦等四十八項具體戒條。
禪指
概念
戒,防非去惡;律,也就是發.清規戒律,指佛門弟子必須遵守的規則和戒律.佛門弟子的修行可以概括為"戒,定,慧
三學,其中戒為基本.<
楞嚴經>卷六:"攝心為戒.因戒生定,因定發慧,是則名為三無漏學
佛教的戒律觀
甲骨文的“戒”字中間是一把長戈,左右兩側是兩隻手,合起來像兩隻手緊握長戈,以防來敵。金文和小篆把兩隻手移到“戈”下。《說文》曰:“戒,警也。從?,持戈,以戒不虞。”“戒”的本義是“防備”、戒備。由“戒備”引申為“警戒”。這個意義後作“誡”。由“警戒”引申為“告訴”、“預告”。由“告訴”引申為“曉諭”、“命令”。由“警戒”又引申為“戒除”、“禁戒”。由“戒除”引申為“齋戒”。由“戒除”又引申指“佛教的戒律”。由“戒備”又引申為“準備”、“具備”。因“防備”含有“謹慎從事”意,所以又引申為“謹慎”。
戒指
現借指“戒指”。(據
四川辭書出版社《漢字形義演釋字典》) 康熙字典對“律”字的解釋記載是:【
唐韻】呂戌切【集韻】【韻會】【正韻】劣戌切,音嵂。【玉篇】六律也。【廣韻】律呂也。【說文】均布也。十二律均布節氣,故有六律,六均。【爾雅.釋器】律謂之分。【注】律管,所以分氣。【前漢.律曆志】律有十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黃帝之所作也。
歷史
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之解
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閒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筒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後漢.律曆志】殿中??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
靈台用竹律六十??日如其歷。【史記.律書注】古律用竹,又用玉。漢末以銅為之。【書.舜典】同律度量衡。【禮.王制】考時月,
定日同律。 又【爾雅.釋詁】法也。 又常也。【注】謂常法。【正韻】律呂萬法所出,故法令謂之律。【管子.七臣七主篇】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釋名】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左傳.桓二年】百官於是乎鹹懼,而不敢易紀律。 又軍法曰律。【易.師卦】師出以律。 又??書曰律。【前漢.法志】
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晉書.法志】
秦漢舊律起自
李悝。悝著網捕二篇,雜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又爵命之等曰律。【禮.王制】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疏】律即上公九命,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 又【爾雅.釋言】述也。【禮.中庸】上律天時。 又【爾雅.釋言】銓也。所以銓量輕重。 又理髮曰律。【荀子.禮論篇】不沐則濡櫛,三律而止。【注】律,理髮也。
又詩律
【杜甫.遣悶詩】晚節漸於詩律細。 又戒律。【佛國記】
法顯慨律藏殘缺,於是以弘始二年至天竺,尋求戒律。 又【爾雅.釋器】不律謂之筆。【注】蜀人呼筆為不律也。 又斛律,耶律,??複姓。【姓譜】斛律,代人,世為部落統軍,號斛律部,因氏焉。耶律,遼之後。 又【韻補】與嵂通。【詩.小雅】南山律律。【司馬相如.大人賦】逕入雷室之砰磷
鬱律兮,洞出鬼谷之堀礨崴魁。 在佛教中,‘戒律’指防止
佛教徒邪非之戒法規律。梁
高僧傳卷一記述
曇柯迦羅譯出僧祇戒心圖,更請梵僧立羯磨法受戒。此為我國戒律之始。唐代,
鑒真赴日,於
東大寺設
戒壇授戒,並建立
唐招提寺弘傳戒律,戒律遂流傳於日本。
我國與日本之佛典
用‘戒律’一語之例頗多。然在印度經律論中缺乏典據,亦不見其定義。如長阿含卷十五種德經(大一.九六下):‘舍家財業,棄捐親族,服三
法衣,去諸飾好,諷誦比丘
具足戒律。’
原語
上引之中,‘戒律’原語,對照南傳長部 Son!adan!d!a sutta,其相當字為 patimokkhasamvara,即梵語pratimoks!asamvara 。此梵語通常譯為
波羅提木叉律儀,或
別解脫律儀。波羅提木叉譯為戒律之例,亦見於雜阿含經卷二十五。又分別功德論卷一(大二五.三二上):‘此
戒律藏者亦如是,非沙彌、清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也。’其中,‘戒律藏’之原語為Vinaya-pit!aka,然而,普通 vinaya 僅譯為律。 由上例,可見戒律之原語並不一定。通常,戒之原語為 sila 或 sila。此外, siksa, sikkha(譯作學)亦譯為戒,又有 s/iks!a^pada(譯作
學處)亦然,例如二百五十戒之戒字原語即為 s/iksa^pada。又 pra^timoks!a, pa^timokkha(音譯波羅提木叉)譯為戒本、
戒經等,upasam!pada^ 譯為具足戒。故知‘戒’之原語,極為複雜。律之原語,除特殊情形外,泰半為 vinaya。由此,戒與律之原語,可視為 s/i^la 與 vinaya;然而 s/i^la-vinaya 合成語在巴利三藏中並未發現,漢譯之
小乘律及大乘經論中均無此語,故戒律一語實難下定義。
概言
戒,系以自發之心守規律;律,則含有他律規範之意義。蓋佛教教團之確立,須賴教團秩序之建立,故有分別製成之規律條文,與違反時之罰則,凡此,皆稱為律。若由內心自發遵守一切律文,則稱為戒。或亦有以戒律僅為一般之規範者,此一說法甚為普遍。要之,戒之範圍窄,律則包含一切律儀,僧人之威儀亦含攝其中;即就廣義而言,‘戒律’一語實有戒、律、律儀等義。〔四分戒疏卷一上、大乘義章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三章、第四章(印順)〕
(請參閱《 佛學大詞典 》)
附
【戒律】《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 (術語)五戒十善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防止佛徒邪非之法律也。梵語屍羅,Śila譯曰戒,防非止惡之義。梵語優婆羅叉Upalak&sdotblw;a,譯曰律(淨影),梵語毗尼Vinaya,譯曰律(南山),法律之義。漢靈帝建寧三年,安世高首出義決律二卷。次有比丘諸禁律。魏世天竺三藏曇摩迦羅到許洛。慨魏境僧無律范,遂於嘉平中與曇諦譯四分羯磨及僧祇戒心圖。此為中國戒律之始。見僧史略。大乘義章一曰:‘言毗尼者,名別有四:一曰毗尼,二曰木叉,三曰屍羅,四曰律。(中略)言屍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為律。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詮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四分戒疏一上曰:‘或雲屍羅,或雲波羅提木叉Pr&amacron;tmok&sdotblw;a,或雲毗尼。(中略)初雲屍羅,此翻為戒。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驚策三業遠離緣非明其目也。(中略)三雲毗尼,唐稱為律,古譯毗尼,皆稱為滅。今以何義,翻之為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略抄)。是初淨影於毗尼有四名,別舉律之梵名,後南山但為三名,以律之梵名為毗尼也。’開宗記一本曰:‘言律藏者,梵雲優婆羅懺,此譯為律。律則法也,非法無以肅威儀也。’資持記上一之一曰:‘律者梵雲毗尼,華言稱律。(中略)不出三義: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教,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中略)二言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分氣也。(中略)三雲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
戒與律的並稱
【戒律】《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 戒與律的並稱。戒,梵語屍羅(s/i^la),指防非止惡的戒法。律,梵語優婆羅叉(up-alaks!a),或毗尼(vinaya),指生活上的規律。《大乘義章》卷一雲(大正44.468a)∶ ‘言屍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中略)以能防禁故,名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名律。
解釋有二
(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詮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 戒與律原有不同的意義,而‘戒律’並用,意謂維持佛教教團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規範。亦即‘律’指為維持教團秩序而規定的種種規律條項及違犯規律之罰則,屬於形式的、他律的。‘戒’指內心自發性地持守規律,屬於精神的、自律的。然而戒與律並非分離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維持教團之秩序。
曹魏
嘉平年間(249~254),天竺三藏曇柯迦羅至中國,譯出《僧祇戒心圖》,為戒律傳入中國之始。唐代,鑒真赴日,於東大寺設戒壇授戒,又建唐招提寺弘傳戒律,戒律遂傳至日本。
印度佛教
戒律在
印度佛教中,是所有佛教徒必備的條件,所以沒有單以戒律成立宗派的意識。但在民俗習慣、氣候風土完全不同的中國社會,要完全按照律典上的戒條規定去實踐,實在很困難,因而除了逐漸加強對律文異解及戒律內涵的探討,以及產生完全以律藏之研究為主的
律宗之外,其他如依據《
法華經》而形成的
天台宗、依據《華嚴經》而形成的
華嚴宗、教外別傳的禪宗,皆各有獨特的戒律。
中國佛教
日本在傳入
中國佛教中的律宗後,不久又發展出依據《法華經》而形成大乘圓頓戒,並捨棄一切禁令式的戒律特質,而創造獨特的戒律。 ◎附∶
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三篇第四章〈戒律之精神〉(摘錄) 佛陀以解脫正道、勸導出家、依於純真之動機為主。其有動機不純真者,亦姑容認之。斯即佛陀之教團即僧伽所以擴大之一因也。雖然,佛陀所最感困難之點,實亦在此。蓋由於動機真純者,中途縱有過失,亦容易復其本來。若原出勉強者,而欲使之心
向真道,則其事匪易。適應於茲必要,佛陀乃設為規則,是為教團之外表的規定,即律(vinaya,毗那耶)是也。 據此,一方可使佛弟子輩,得同為釋子
沙門而統率之。同時於他方,則糾正其中所發生之違誤,而使成湛然純淨之沙門。且循於教團之擴大,益感此需要彌切,寖至不得不設定極其細密之規定。以此規定,編成系統,是即謂三藏之一,毗那耶(律)藏也。大約比丘為二四0條(中國概謂之二五0戒),
比丘尼更於此外,增加數十條。佛教團依此,乃得所憑藉。故雖以不純之動機,或勉強出家之弟子,亦當循茲外表,漸使道行殊勝,其效果固非常之大也。 蓋佛陀所重者,雖完全為基於自覺、精神方面之修養,但精神之修養,亦賴於外表之道行。今欲劃一此類事實與各色各樣之弟子,固以依於外表之規定為最有效,爰據此理由而為施設。是故凡茲規定,即至佛滅後,亦如佛在時。為維持僧伽(教團)最屬重要者。其為一定秋毫不可犯之物,固無足異,尤其以戒行最高之迦葉(Kassapa),為教團之領導者,彌足以示戒律萬能主義,特占勝利也。 雖然,吾人茲宜注意者,即戒律之精神是矣。戒律之為物,原多適應於時、處、位所制定者。且自佛陀入滅之際,對於阿難之遺訓考之,當勿忘茍過於拘執律之條文,則反不合於佛陀之精神。試再征諸當時之輿論,亦得證明之。如《中阿含》〈傷歌羅經〉∶ ‘何因何緣,昔沙門瞿曇施設少戒,然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緣,今沙門瞿曇施設多戒,然諸比丘少得道耶?’ 此佛陀晚年,多數人於集會時所述之批評也。蓋當佛陀傳道之初,出家者多由於真誠純淨之動機,故得解脫者其數較多。反之,迨後多為依附僧伽之勢力而出家者,故得道者其數較少,即根據於此等事實者是也。質言之,若就此放任之,則不易解脫之人必多,斯佛陀所以制定多戒,眾人不能洞悉其故,緣有如上之疑議。
綜之
即自此考之,亦足以明制定多戒,原非佛陀之本意,洵為出諸不得已。是故假若佛陀會下,無不良分子,盡屬上機,則就令其時其處,有所制定,然亦無似此之繁瑣,固不待言。且若以此為時處不同所制定,則與今日所傳之戒律,亦當大異其趣,詎非易於推知者耶。由此以譚,吾人以為厥後灰山住部(
雞胤部,Kukkutika)視戒律為方便說,主張不當過於拘執(假若《部執異論疏》之記載為碻實),殊可謂得佛陀之真意。要之,戒律固屬出家修道之大指針,然過於拘泥末節,亦斷難得佛陀之真意,吾人固始終認為如此也。 〔參考資料〕《梁高僧傳》卷一;《四分戒疏》卷一(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聖嚴《戒律學綱要》;《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律宗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8}、{89});
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と歷史》;
佐佐木教悟《戒律と僧伽》;佐佐木教悟撰.關世謙譯《戒律學的佛教》。
不可為白衣、沙彌說毗尼藏
“今此集要。特為樂簡者便於行持。勿令未受者輒先披閱。倘或沙彌展覽。即應訶止。如或不然。彼此招罪。
問。世尊說教。如一雨所潤。凡有沾者。無不獲益。昔有聞經半偈。免墮狗胎。牛負大經。後世為沙門者。何故律藏獨為珍秘。豈不能利益人。抑不欲利益人耶。又設未受具人。發心閱藏。安知佛禁而不檢閱。更有書寫剞劂之輩。必已經眸。倘後發心受戒。為許進具。為竟作重難耶。若作重難。則佛法中亦有限阱。甘露反成毒藥也。
答。經貴流通。所以成聞熏之種。律宜珍秘。所以防賊住之愆。一秘一通。總是如來四悉巧被。至於無知誤閱。書刻經眸。既無盜法之心。應非重難之例。然書刻者。未必能解。猶可融通。閱藏者必至了知。應須嚴禁。是在知法者善為開導矣。
又問。毗尼篇聚。既
不許白衣沙彌等預知。何故涅槃會上。世尊於人天大眾中。廣說五篇七聚。囑付後昆。使莫違犯。豈涅槃經。亦止為比丘說。亦不可流通世間耶。
答。涅槃會上。純是大菩薩眾。決無
盜法惡人。故於篇聚之名。總不復諱。然僅出其名。不出事義。今設講演涅槃。亦不須細釋可也。”——
藕益智旭《重治毗尼事義集要》
“戒因緣經雲。若比丘向未受戒者。說一句戒。波逸提(由六群向沙彌說毗尼故制。蓋以五篇之名。唯大僧法。沙彌等。必不可聞。聞則成盜法重難故)。律攝雲。若不請。輒為人說。得越法罪。”——《毗尼關要卷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