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具是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為制止犯罪行為而依法使用的警戒防備專用器具。主要指手銬、腳鐐、警繩、警棍等。按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對犯人使用戒具,必須經監獄、勞改隊主管領導批准。遇有犯人行兇制止無效等特殊情況時,應先加戴戒具,然後補報審批手續。對老病殘犯禁止使用戒具。對女犯,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應再出工勞動。使用戒具的時間,除死刑待執行的犯人外,一般為7天,最長不超過15天。犯人的危險行為消除後,應即梓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為處罰犯人的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戒具
- 外文名:torture
- 場所:中國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
- 器物:手銬或腳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