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基本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問題研究》是陳正光於2012年所著的關於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保障、 城鄉一體化方面的博士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我國基本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問題研究
- 論文作者:陳正光
- 導師:劉心報
論文信息,中文摘要,
論文信息
論文作者:陳正光著
導師:劉心報指導
學位級別:管理學博士
學位授予單位:合肥工業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2012
關鍵字: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保障 城鄉一體化
館藏號:F842.6
唯一標識符:108.ndlc.2.1100009031010001/T3F24.006228319
館藏目錄:2012\F842.6\50
中文摘要
工業化初期,我國推行以農補工的政策,形成了城鄉二元分割的社會結構。2005年,我國工業化步入中期發展階段,城鄉關係從城鄉分割轉向城鄉統籌發展。作為城鄉關係重要組成部分的養老保障,也要從城鎮為主轉向城鄉統籌發展,以便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因此,養老保障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成為我國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時,企業是養老保障責任主體之一,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途徑將對企業生產經營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本文以城鄉關係及養老保障相關理論為指導,從不同群體的就業特點以及城鄉、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發展不平衡的國情出發,採用規範分析方法研究了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戰略;採用實證分析方法估算了養老保障整合水平,測算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分別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整合成本,分析了將農民工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本文進一步研究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工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轉移機制,並提出建立城鄉統一多層次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的基本框架以及相應的改革配套措施。本文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創新性成果如下:
(1)本文提出基本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是要建立城鄉統一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均等化。但考慮到現階段城鄉、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應該採取“三步走”發展戰略,第一步是實現養老保障制度覆蓋全民的目標;第二步是實現養老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發展目標;第三步是推進養老保障制度從城鄉整合向城鄉統一邁進,並在城鄉統一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之上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
(2)本文認為養老保障城鄉整合發展階段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的關鍵。養老保險制度城鄉整合首先要在相對統一和適度差別的制度框架下,實現底線公平;其次,制度整合要實現制度簡化,要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為制度平台,將非公職人員養老保障依據其就業特點及繳費能力分別併入上述兩種類型:第三,養老保險制度整合要建立城鄉、地區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機制。
(3)本文運用可擴展線性支出系統測算城鄉居民基本消費支出約占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的30%。以此作為參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底線公平替代率設定為30%。其中,政府支付普惠制基礎養老金水平參考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額,其替代率設定為10%,個人賬戶替代率設定為20%。個人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按照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8%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按照2%的比例補貼。按照整合後的保障水平和繳費水平,政府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規模約占財政收入的3.0%-3.6%。政府具備實現養老保險底線公平的能力。
(4)本文分別測算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整合的成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整合要慎行,只適宜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推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制度延續性好,整合成本小,保障水平也適中,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整合的優先選擇。
(5)本文從農民工自身特點以及企業繳費能力分析了農民工養老保險整合途徑。從農民自身特點看,與企業形成穩定勞動關係、工作穩定、收入相對較高的農民工具備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從企業繳費能力看,將農民工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利潤率較高的企業產生的影響有限,但對一些微利企業,農民工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會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微利企業的農民工顯然不能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部門以企業利潤率作為職工是否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識別依據較為困難,作為一種替代選擇,以農民工收入水平作為識別的依據,將與單位形成正式用工關係且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農民工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資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農民工,企業可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無僱傭單位的農民工,本人可自願在就業地而非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將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設計成名義賬戶,待參保人達到領取年老後,由養老關係最後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計算政府對個人賬產補貼規模,發放政府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
(6)本文研究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工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銜接轉移機制。當參保人在同一制度類型的統籌地區流動時,按照轉入地養老金計發標準計發其在轉出地積累的養老金權益;當參保人在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流動時,按照轉出制度的計發標準計發其在轉出制度中積累的養老金權益。參保人在城鄉之間流動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隨同轉移。
(7)本文提出我國城鄉統一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由“五支柱。組成。其中零支柱為最低生活保障養老金;第一支柱為社會統籌基礎養老金;第二支柱為強制性個人賬戶;第三支柱為職業年金或個人儲蓄賬戶;第四支柱為家庭保障。
同時,企業是養老保障責任主體之一,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途徑將對企業生產經營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本文以城鄉關係及養老保障相關理論為指導,從不同群體的就業特點以及城鄉、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發展不平衡的國情出發,採用規範分析方法研究了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戰略;採用實證分析方法估算了養老保障整合水平,測算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分別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整合成本,分析了將農民工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本文進一步研究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工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轉移機制,並提出建立城鄉統一多層次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的基本框架以及相應的改革配套措施。本文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創新性成果如下:
(1)本文提出基本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是要建立城鄉統一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均等化。但考慮到現階段城鄉、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應該採取“三步走”發展戰略,第一步是實現養老保障制度覆蓋全民的目標;第二步是實現養老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發展目標;第三步是推進養老保障制度從城鄉整合向城鄉統一邁進,並在城鄉統一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之上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
(2)本文認為養老保障城鄉整合發展階段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養老保障城鄉統籌發展的關鍵。養老保險制度城鄉整合首先要在相對統一和適度差別的制度框架下,實現底線公平;其次,制度整合要實現制度簡化,要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為制度平台,將非公職人員養老保障依據其就業特點及繳費能力分別併入上述兩種類型:第三,養老保險制度整合要建立城鄉、地區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機制。
(3)本文運用可擴展線性支出系統測算城鄉居民基本消費支出約占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的30%。以此作為參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底線公平替代率設定為30%。其中,政府支付普惠制基礎養老金水平參考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額,其替代率設定為10%,個人賬戶替代率設定為20%。個人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按照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8%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按照2%的比例補貼。按照整合後的保障水平和繳費水平,政府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規模約占財政收入的3.0%-3.6%。政府具備實現養老保險底線公平的能力。
(4)本文分別測算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整合的成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整合要慎行,只適宜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推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制度延續性好,整合成本小,保障水平也適中,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整合的優先選擇。
(5)本文從農民工自身特點以及企業繳費能力分析了農民工養老保險整合途徑。從農民自身特點看,與企業形成穩定勞動關係、工作穩定、收入相對較高的農民工具備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從企業繳費能力看,將農民工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利潤率較高的企業產生的影響有限,但對一些微利企業,農民工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會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微利企業的農民工顯然不能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部門以企業利潤率作為職工是否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識別依據較為困難,作為一種替代選擇,以農民工收入水平作為識別的依據,將與單位形成正式用工關係且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農民工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資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農民工,企業可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無僱傭單位的農民工,本人可自願在就業地而非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將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設計成名義賬戶,待參保人達到領取年老後,由養老關係最後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計算政府對個人賬產補貼規模,發放政府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
(6)本文研究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工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銜接轉移機制。當參保人在同一制度類型的統籌地區流動時,按照轉入地養老金計發標準計發其在轉出地積累的養老金權益;當參保人在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流動時,按照轉出制度的計發標準計發其在轉出制度中積累的養老金權益。參保人在城鄉之間流動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隨同轉移。
(7)本文提出我國城鄉統一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由“五支柱。組成。其中零支柱為最低生活保障養老金;第一支柱為社會統籌基礎養老金;第二支柱為強制性個人賬戶;第三支柱為職業年金或個人儲蓄賬戶;第四支柱為家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