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是成都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以下簡稱功能區)的建設、運營、發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區的具體範圍由功能區規劃確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功能區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整體規劃、統籌推進、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原則,堅持產城融合、綠色生態發展理念,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管理體制)
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以下簡稱發展服務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負責功能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綜合協調等工作。
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功能區的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城市管理、社區發展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功能區政策實施、體制創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動功能區加快建設發展。
第五條(法定機構職責)
發展服務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負責功能區定位研究、產業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公共服務,參與社區建設;
(二)編制功能區發展戰略規劃、專項規劃、產業規劃,編制核心起步區、產業社區、高品質科創空間等片區城市設計,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梳理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制定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則和指引等,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引導功能區閒置、低效工業用地提能升級;
(五)負責組織實施功能區工業項目促建,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產業載體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六)負責統籌功能區公共停車場、戶外廣告、能源供給、醫療教育、旅遊文化等資源;
(七)負責協同有關單位開展功能區內的招商引資、宣傳推廣、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負責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在功能區履行各自職責,並實施考核;
(九)承擔龍泉驛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許可事項,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發展服務局辦理。
第六條(規劃管理)
功能區涉及的龍泉驛區國土空間規劃由龍泉驛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發展服務局應當根據賦權行使有關規劃管理職能。
功能區規劃區域周邊應當根據功能區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
第七條(土地利用)
功能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功能區規劃和產業發展需要。
功能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龍泉驛區人民政府予以統籌保障。
發展服務局可以依法將功能區內的空閒國有土地用於臨時租賃或者短期經營活動。
第八條(投資項目管理)
功能區內的投資項目由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配合發展服務局做好有關工作。
第九條(招標採購管理)
功能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標的,或者功能區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政府採購。招標或者政府採購應當在規定的統一平台進行。
第十條(政務服務)
功能區內應當設定政務服務和綜合審批視窗,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實現企業辦事不出功能區。
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為功能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政務服務,並配合發展服務局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功能區運營)
發展服務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區內的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功能區開發、建設和運營。
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龍泉驛區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依法設立企業,開展土地開發、項目投資、技術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運營等業務,並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十二條(產業政策)
除國家、省、市級優惠政策外,龍泉驛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功能區產業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龍泉驛區發展改革、投資促進、經濟和信息化以及其他產業發展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國家、省、市、龍泉驛區有關政策在功能區落地落實,促進功能區產業項目聚集發展。
第十三條(雙創發展政策)
功能區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資源,推動創新集群與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鼓勵戰略性新興企業或者行業協會等在功能區設立總部或者區域性總部。
鼓勵在功能區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檢疫檢驗、檢測鑑定、人力資源服務、安全環保諮詢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
發展服務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有關職責,協助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人才政策)
功能區引進的專業人才,在住房、就醫、配偶就業和子女入學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待政策。
第十六條(其他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龍泉驛區人民政府、發展服務局推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政策,以及國家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重大舉措和對成都市具有重大示範帶動作用的有關政策在功能區內實施。
龍泉驛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財政專項支持功能區建設發展方案,報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先行先試)
鼓勵在功能區內對符合國際慣例及通行規則、符合未來發展方向、需要試點探索的制度設計和體制創新,依法開展先行先試。
第十八條(經費保障)
探索多元經費投入機制,發展服務局的經費來源可以採取財政資助、政府購買服務、自籌資金等多種形式,逐步實現市場化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人事管理)
發展服務局的局長、副局長由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聘任。
發展服務局的員額總數、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按有關規定確定。發展服務局可以在確定的員額總數、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內設機構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等。
對功能區發展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等,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第二十條(諮詢機構)
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諮詢機構,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功能區開發建設提供諮詢意見。
第二十一條(政務公開)
發展服務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公開政務信息。
第二十二條(內部管理制度)
發展服務局應當制定和實施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監督機制)
發展服務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接受各類監督。
發展服務局應當向龍泉驛區委、龍泉驛區人民政府定期報告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重要環節,涉及功能區的重大決策應當按規定請示報告。
發展服務局應當向龍泉驛區財政和審計部門提交年度財務報告,財政、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機構代碼)
發展服務局由有關機關依法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二十五條(實施細則)
龍泉驛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是進一步轉變城市工作領導方式和經濟工作組織方式、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構建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為促進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建設和發展,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成委廳〔2020〕25號)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要求,龍泉驛區(成都經開區)會同成都市司法局起草完成了《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11月9日經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對管理體制、機構職責、規劃管理、土地利用等事項作出了規定,總共二十六條內容。
(一)關於管理體制及法定機構職責
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由龍泉驛區人民政府設立,履行法定機構職責,負責功能區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綜合協調等方面工作。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鎮)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功能區範圍內的生態環境、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城市管理、社區發展治理等社會事務。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功能區政策實施、體制創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動功能區加快建設發展。
(二)關於汽車產業功能區(現龍泉汽車城)運營
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可以依法利用龍泉汽車城內的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開發、建設和運營。可以根據龍泉驛區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依法設立企業,開展土地開發、項目投資、技術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運營等業務,並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
(三)關於經費保障
探索多元經費投入機制,汽車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可以通過財政資助、政府購買服務、自籌資金等多種形式,逐步實現市場化經費保障。
(四)關於人事管理
汽車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的局長、副局長由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聘任。汽車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的員額總數、內設工作部門數量、管理層人員數量和薪酬總額按有關規定確定。汽車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可以在確定的員額總數、內設工作部門數量、管理層人員數量和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內設工作部門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等。對功能區發展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等,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五)關於監督機制
成都龍泉驛汽車產業功能區發展服務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接受各類監督;應當向龍泉驛區委、龍泉驛區人民政府定期報告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重要環節,涉及功能區的重大決策應當按規定請示報告;應當向龍泉驛區財政和審計部門提交年度財務報告;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