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芯谷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於2020年12月29日印發成都芯谷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芯谷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成都芯谷產業功能區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芯谷產業功能區(以下簡稱功能區)的建設、運營、發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區的具體範圍由功能區規劃確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功能區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整體規劃、統籌推進、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原則,堅持產城融合、綠色生態發展理念,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管理體制)
成都芯谷發展服務局(以下簡稱發展服務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負責功能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綜合協調等工作。
雙流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功能區的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城市管理、社區發展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功能區政策實施、體制創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動功能區加快建設發展。
第五條(法定機構職責)
發展服務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雙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功能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籌功能區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能源利用、危廢物處理、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地下空間等市政設施網路的建設與管理;
(三)負責功能區高品質科創空間等發展載體建設,統籌各類專業樓宇、孵化器、加速器等載體建設,指導推進標準廠房、人才公寓及配套住房等建設;
(四)負責承辦土地開發、規劃建設、項目促建等工作;
(五)負責制定功能區產業招商目錄和促進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則和指引,組織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六)負責功能區政務服務、人才服務、創新創業服務、技術創新服務、投融資服務、市場行銷服務等綜合服務平台建設;
(七)負責功能區內企業和產業項目服務工作,建立重大項目落地促建協調服務機制,協調處理功能區產業扶持政策兌現工作;
(八)負責推進功能區與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合作、人才引進、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九)承擔雙流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許可事項,雙流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發展服務局辦理。
第六條(規劃管理)
功能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和各項專項規劃由發展服務局配合雙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發展服務局應當根據賦權行使有關規劃管理職能。
雙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功能區與周邊區域的規劃統籌協調工作。功能區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功能區內用地,或者可能對功能區發展產生影響的,雙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審批時,應當徵求發展服務局意見。
第七條(土地利用)
功能區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功能區規劃和產業發展需要。
功能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雙流區人民政府予以統籌保障。
功能區內的國有土地整理工作由發展服務局負責。土地整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功能區內的土地收儲工作由發展服務局配合雙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實施,可以依法將功能區內的空閒國有土地用於臨時租賃或者短期經營活動。
第八條(投資項目管理)
功能區內的投資項目由發展服務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投資主管部門職責並進行管理。
第九條(招標採購管理)
功能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標的,或者功能區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政府採購。招標或者政府採購應當在規定的統一平台進行。
第十條(政務服務)
發展服務局應當在功能區設定綜合服務視窗,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雙流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為功能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政務服務,並配合發展服務局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功能區運營)
發展服務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區內的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功能區開發、建設和運營。
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雙流區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依法設立企業,開展土地開發、項目投資、技術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運營等業務,並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
發展服務局應當統籌協調功能區內供水、能源、網際網路、通訊網路和廣播電視網等公共服務產品的運營和維護管理,探索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運營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產業政策)
功能區應當高效配置人才、技術、資金、信息等要素資源,以新一代信息技術、核技術、空天技術等為主導產業方向。
除國家、省、市級優惠政策外,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功能區產業規劃,制定引導產業聚集、扶持產業發展、鼓勵產業創新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雙創發展政策)
功能區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資源,推動創新集群與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鼓勵重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功能區開展合作,共建共享研發平台、產業技術轉化平台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轉化。
鼓勵在功能區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檢疫檢驗、檢測鑑定、人力資源服務、安全環保諮詢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
發展服務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有關職責,協助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雙流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人才政策)
功能區應當加大人才引進培育力度,建設專業化管理隊伍、行業領軍人才隊伍、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實用技能人才隊伍。
功能區引進的專業人才,在住房、就醫、配偶就業和子女入學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待政策。
第十六條(其他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雙流區人民政府推動國家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有關政策在功能區內實施。
雙流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財政專項支持功能區建設發展方案,報雙流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先行先試)
鼓勵在功能區內對屬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重大舉措、符合國際慣例和通行規則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範帶動作用的創新機制等方面,依法開展先行先試。
第十八條(經費保障)
探索多元經費投入機制,發展服務局的經費來源可以採取財政資助、政府購買服務、自籌資金等多種形式,逐步降低財政投入比例,實現市場化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人事管理)
發展服務局的局長、副局長由雙流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聘任。
發展服務局的員額總數、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按有關規定確定。發展服務局可以在確定的員額總數、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內設機構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等。
對功能區發展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等,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第二十條(諮詢機構)
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諮詢機構,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功能區開發建設提供諮詢意見。
第二十一條(政務公開)
發展服務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公開政務信息。
第二十二條(內部管理制度)
發展服務局應當制定和實施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監督機制)
發展服務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接受各類監督。
發展服務局應當向雙流區委、雙流區人民政府定期報告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重要環節,涉及功能區的重大決策應當按規定請示報告。
發展服務局應當向雙流區財政和審計部門提交年度財務報告,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機構代碼)
發展服務局由有關機關依法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二十五條(實施細則)
雙流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探索設立成都芯谷產業功能區法定機構,健全推進機制,按照市委統一部署和《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成委廳〔2020〕25號)、《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成人發〔2020〕7號)相關要求,雙流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司法局,在廣泛學習借鑑、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成都芯谷產業功能區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經多次書面徵求市級有關部門和雙流區有關部門意見、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立法協調會,並反覆修改完善後,形成本送審稿。
二、主要內容
《辦法》圍繞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體制、法定機構職責、政務服務、功能區運營、人事管理、監督機制等方面,規定了二十六條內容。
(一)關於管理體制及法定機構職責。成都芯谷發展服務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負責功能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綜合協調等工作。
雙流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功能區的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城市管理、社區發展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
(二)關於功能區運營。成都芯谷發展服務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區內的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功能區開發、建設和運營;可以根據雙流區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依法設立企業,開展土地開發、項目投資、技術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運營等業務,並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
(三)關於經費保障。成都芯谷發展服務局的經費來源可採取財政資助、政府購買服務、自籌資金等多種形式。
(四)關於人事管理。成都芯谷發展服務局的局長、副局長由雙流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聘任。
成都芯谷發展服務局的員額總數、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按有關規定確定;可以在確定的員額總數、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內設機構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等。
(五)關於監督機制。成都芯谷發展服務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接受各類監督;向雙流區委、雙流區人民政府定期報告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重要環節,涉及功能區的重大決策按規定請示報告;提交年度財務報告,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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