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達州商會章程

成都達州商會章程

成都達州商會是在成都、達州兩地黨委、政府和工商聯的關心支持下,經成都市民政局審核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達州商會章程
  • 地區:成都
  • 類型:章程
  • 成立時間:2011年12月16日
於2011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並召開第一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四川宏義實業集團董事長劉峙宏當選為商會首屆會長,鄭權國當選為商會首屆秘書長。
成都達州商會設立了成都財智達人投資有限公司、達州會館、達州市通川區達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四川融信富達投資有限公司、四川達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個直屬公司以及大竹、渠縣、開江、通川四個分會,目前共有會員企業800餘家,其經營範圍覆蓋房地產開發、文化旅遊、金融投資、建築建材、機械製造、公路建設、礦產資源、石油化工、教育培訓、醫療衛生、食品飲料、商業貿易等眾多行業領域,總資產約1130億元。目前,成都達州商會在成都眾多商會中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大影響力。
憑藉強大的團隊優勢和資源整合能力,成都達州商會積極加強地方政府與企業溝通互動,以商會凝聚力推動企業抱團發展,並最終助力區域經濟成長,與一方百姓共享發展紅利。在找尋川渝地區投資沃土、價值窪地的同時,商會成員更開拓視野,將投資的觸角延伸至他省,放眼于海外。每年,商會或會員主動發起多次海外項目考察活動,並與多家海外華人商會、海外投資機構保持友好且密切的聯繫。如今,商會成員已在美國、加拿大、泰國及國內的北京、武漢、攀枝花等地擁有各類行業項目,總投資約889億元,成功地實現成都達州商會的“走出去”戰略,也為未來商會的國際化進程注入了無窮的動力。我們堅信,成都達州商會將承載眾多達商的希望,遠播達商誠譽,書寫民營經濟發展新篇章。
成都達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成都達州商會。英文名:DazhoucommerceChamberinChengdu英文縮寫:DCCC
第二條本會系民間團體,本商會由在成都地區投資、興辦的企業的達州籍工商業者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傳承達州商人的優良傳統,弘揚巴渠文化,凝聚在蓉達州商界的力量,促進學習、交流;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整合達商資源,提升達商形象,謀求更大發展,做到“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真誠合作;努力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自身素質,進一步促進蓉達兩地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協作,為蓉達兩地經濟的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一切活動以本《章程》為準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成都市武侯區人民南路四段45號新希望大廈2302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政府與會員溝通平台,協調會員與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關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二)收集、整理、傳遞國家相關政策和產業動態,提供市場、技術、項目推介和投資貿易信息;
(三)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為達州籍人士在蓉投資、商務活動提供便利;協助會員組織會議、展覽、研討等經濟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社團組織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發展尋求更多的機遇;
(五)協助傑出的會員代表的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組織會員參加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學習、評選等社會活動;
(六)幫助會員牽線融資、開展企業問診、供求發布、信息傳遞、項目推介、人才招聘、講座培訓、廣告事務代理、社保、商標事務代理等業務;
(七)幫助會員申辦各種專業人員上崗資格、專業技術職稱考試、評審工作;
(八)開辦本會網站、刊物,為宣傳本會、會員形象展示、業務推廣提供服務;
(九)吸引和引導更多的達州籍企業和人士來蓉投資、發展;
(十)開展聯誼活動、溝通信息、加深友誼、促進合作。加強本會與達州、成都兩地黨政機關和各兄弟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十一)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十二)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十三)組織、指導會員單位開展新的業務、組建新的公司,收取團體管理會費;
(十四)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其他社團委託的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熱心商會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繳納相應級別的會費;
(三)會員、理事及常務理事的申請經秘書處審批同意,即正式入會。監事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會長、名譽會長的申請經秘書處審核並報會長會議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有權對本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功能的支持和幫助;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六)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四)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滿屆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會員不滿一屆者原則上不得提出退會申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按照自動退會或除名處理: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5、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的;
6、超過一年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會議的。
第十三條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監事長自動退會或除名由秘書處根據本章程決定,向會長會議通報。
監事長、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名譽會長自動退會或除名由會長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變更、終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五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本會顧問;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或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緊急情況可立即組織召開),且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會議,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主持會議,執行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參與會長會議決定本會重要事項;常務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擴大)會可通知相關人員參加。會長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會長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會長決定順延或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人選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理事會選舉通過方可任職;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職年齡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和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決議。
(四)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人選。
(五)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受會長委託,執行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按照本會分工,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聘任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的任期、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以及本會重要行政會議;
(二)檢查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
(四)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進
行監督;
(五)向會長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情況。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經營、活動、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商會直屬實體上交的團體管理會費;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標準為:會員0.2萬元/年,理事0.6萬元/年,常務理事1.5萬元/年,副監事長1.5萬元/年,監事長3萬元/年,副會長6萬元/年,常務副會長10萬元/年,名譽會長10萬元/年,會長20萬元/年。分會團體會費2萬元/年。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費用;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開支。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和監事會、上級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5年1月19日成都達州商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指導機關和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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