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生會是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的民眾性組織。
第二條:學生會接受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黨委的領導,接受共青團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委員會的指導,充分依靠各分院學生會和全院廣大同學開展工作。
第三條:學生會遵守《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都市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生會章程》。
第四條:學生會的宗旨是: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全心全意為廣大學生服務,促進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引導學生努力成為套用型人才。
第五條:學生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引導學生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開展理想信念、愛國主義和團隊精神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學生的政治素質和思想覺悟;
(二)充分發揮聯結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暢通學生與學校的溝通渠道。在維護國家、人民、學校整體利益的前提下,與各分院學生會相互配合,代表和維護全院學生的具體利益,及時了解和反映全院學生的願望和要求,幫助學生解決實際困難,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服務活動,根據學生特點開展課內外科技、文化、體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努力實現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發展和促進學生之間及各分院之間的相互交流;發展全校同學、各分院學生會、校學生會、社會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關係。
第六條:學生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七條:學生會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校規校紀以及《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生會章程》所允許的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章會員
第八條:凡取得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籍的在校學生均為學生會會員。
第九條:學生會一切權力屬於全體會員。
第十條: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會員在學生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有討論學生會工作的權利,有權通過各種正當途徑和採取適當形式對學生會各級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監督和批評,並有權利要求答覆;
(三)會員享有申請參加學生會各級組織和申請參加學生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會員在遇到困難、受到侵權或不公正的對待時,有權請求學生會的幫助和保護;
(五)會員有權要求學生會各級組織如實向有關部門轉達意見、建議及要求。
第十一條: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遵守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遵守本會章程,認真執行本會的決議,堅決維護學校、本會的利益和榮譽;
(三)勤奮學習、刻苦鍛鍊、積極進取、注重實踐,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四)支持本會各級組織工作,積極參加本會各種組織。
第三章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學代會代表按會員總數的適當比例由各分院按民主程式產生。
第十五條:學代會有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上屆學生會工作報告及其他檔案;
(二)討論和決定新一屆學生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修改和通過校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主席;
(五)討論代表提案,向學校和學生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做出相應決議;
(六)討論和決定應由學代會決議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學代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參加才能召開,除修改本會章程需由全體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外,學代會決議應由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章學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學生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委員會對學代會負責,屆內調整則由基層團組織按分配名額遞補推薦、校團委審批產生。各分院學生會主席的更替須報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學生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學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受學生委員會和學代會監督。
第十九條:常委會採用席位制,校學生會設常委席位7-9個。
第二十條:定期召開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由校學生會主席召集並主持。學生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學生委員會的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學生委員會有下列職權:
(一)推舉學生會主席候選人名單,討論、決定學生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
(二)聽取並審議學生會主席團及各分院學生會的工作報告,收集同學對學生會及分院各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做出答覆並向全校同學反饋;
(三)學生委員會代表全院同學對學生會工作進行監督、評議和質詢,常委會成員有權列席學生會主席團工作會議;
(四)評議常委和學生會工作人員的工作;
(五)可形成對學生會主席的不信任案決議;
(六)負責籌備學代會的召開,並向學代會匯報工作;
(七)負責聘請學生會秘書長指導、協助學生會開展工作;
(八)解釋本章程並監督其實施。
第二十二條:常委有下列職權:
(一)在常委會上有發表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有對學生會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擁有表決權;
(二)如遇特殊情況,常委可以申請提前召開學生委員會,表決半數以上通過方可提前召開學生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常委有下列義務:
(一)反映同學呼聲,維護同學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常務委員會。
第五章校學生會機構設定與學生會主席職責
第二十四條:學生會設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五條:主要機構設定有辦公室、學習部、素質拓展部、生活部、文娛部、治保部、女生部、心理部、國旗部。
第二十六條:學生會主席由學代會按民主程式產生,對學代會負責,並主持學生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校學生會主席有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全體學生和學生會,可以簽署有關重要協定;
(二)提議任免學生會副主席;
(三)提議任免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四)協調校學生會各部門及各分院之間的工作;
(五)主持召開全體學生會幹部例會,布置各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學生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學生會副主席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生會職能部門是學生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學生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章各分院學生會
第三十條:各分院學生會是本會的二級組織,接受分院黨總支和校學生會的領導,並接受所在分院分團委的指導。
第三十一條:各分院學生會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各分院學生會由所在分院的全體同學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各分院學生會設學生會主席一人,主持本分院學生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分院學生會根據校學生會機構設定情況設定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五條:各分院學生會人事變動應及時向校學生會申報備案。
第三十六條:各分院學生會的工作組織程式由各分院參照本章程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七條:校學生會有責任領導、協助各分院學生會開展工作,各分院學生會有義務及時向校學生會匯報情況。
第七章班委會
第三十八條:班委會是本會的最基層組織,由全班大會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輔導員和分院學生會的領導。
第三十九條:班委會一般設班長一人,主持班委會日常工作,按照學校學生幹部機構名稱設定班委幹部。
第四十條:班委會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條:校學生會主席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校學生會全體學生幹部、各分院學生會主席與相關部部長全體會議;學校、分院各部部長負責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制定工作計畫和總結工作,部員有任何建議,可在會議上提出或寫成書面建議上交各部部長。
第四十二條:校學生會各部門、各分院學生會在舉行活動時,提前兩周將“活動申請表”填寫清楚,交團委審批調度,活動結束後一周內上交活動總結。
第四十三條:校學生會主席與各分院學生會主席、校學生會各部部長每半月召開一次例會,校、分院各部門例會每周召開一次;每學期的開學初、期末召開學生會全體會議。參加會議的相關成員,應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並做好會議記錄。
第四十四條:校學生會建立校學生會幹部檔案。
第四十五條:加強與各分院學生會的溝通與交流,對各分院學生會工作進行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章學生會工作職能
第四十六條:學生會主席負責學生會的全面工作,主持處理學生日常事務,負責直接向團委匯報工作,指導並監督學生會各部的工作,掌握和了解學生會幹部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定期總結學生會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各部部長具體負責領導本部的全面工作,完成學生會本部的任務,定期向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匯報工作情況。
第四十八條:學生會幹事負責各部部長分配的工作,定期向部長匯報工作情況及工作建議。學生會幹事應公開招聘,任期一年。學生會幹事有權自薦下一任學生會幹部,參加下一任學生會幹部的競選。
第四十九條:學生會各部按其職責開展工作。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需經學生代表大會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的解釋權歸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生會。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的修改權歸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
組織架構
院團委直屬部門:主席團、國旗護衛隊、自律委員會、校園110、組織部、宣傳部、紀檢部、志工部、辦公室、生活部、心理部、學習部、文娛部、設備管理部、素質拓展部、外聯部
隸屬招生就業處:招生服務團
隸屬宣傳統戰部:學生記者團
基層團委:現代農業學院院分團委、園林園藝學院院分團委、畜牧獸醫學院院分團委、城鄉建設學院院分團委、信息技術學院院分團委、經濟管理學院院分團委、機電技術學院院分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