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成都綿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Mia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engdu, 英文縮寫:MCCC
第二條 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在《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指導下,認真履行民間商會職能,積極開展外引內聯,有效作好組織協調。加強在蓉綿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加強在蓉綿商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成都市、綿陽市及其他地區的經濟技術聯絡與信息情報共享。增強在蓉綿商企業有效規避各類風險的意識及克服多種危機的能力。樹立先進的經營理念,培養在蓉綿商企業在二十一世紀“新技術、新能源及新材料”發展潮流中的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維護會員及在蓉綿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及各類在蓉綿商企業服務。引導在蓉綿商人士及企業主動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
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綿商企業形象。立足成都、回報綿陽,本著“凝聚鄉情、整合資源、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積極促進蓉綿兩地間資本資源、物質資源與智力資源的交流,為蓉綿兩地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 商會性質: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統一指導下,以在成都市常駐或長期投資興業的綿陽籍人士創辦並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成都市工商聯和綿陽市工商聯的指導,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分會作為下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分會的設立程式、責權劃分、管理辦法等由理事會另行制定。分支機構下不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商會以被政府主管單位批准成立的日期為本商會正式成立日期。
第七條 本商會會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會員的法制觀念;引導會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文明經商、依法經營。
(二)蒐集整理、及時傳遞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學、金融、商貿方面的信息,在政府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架設一座溝通的橋樑。
(三)組織協調會員開展與商會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幫助會員尋求合作夥伴。
(四)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會員整體地位,樹立會員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五)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充分發揮會員的整體優勢。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交流信息、促進友誼。
(七)整合資源、抱團發展,為會員成長發展提供資金渠道、推廣宣傳、法律維權等支持。
(八)支持會員依法經營,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綿陽籍各類企業在成都開設的分支機構或經濟實體;綿陽籍人士在成都市投資興辦的各類合法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等;其它為綿陽成都兩地經濟發展作出了貢獻的法人單位。
(四)個人會員:綿陽籍在蓉的其它依法可加入商會的自然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或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會採集的有關商務信息和資料的知情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商會活動,向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如逾期半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戰略。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增補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第十五條(二)、(五)項須得到與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第十五條除(二)、(五)外的其他四項須得到與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
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會議大會的主席團,通過
第二十九條 商會的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決定召開並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執行。
(四) 簽署本會重要檔案,代表本會參加或出席相關活動。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行使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是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利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監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候任人選。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發出通知。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分配方式由本會主席團(或籌備組)提出,理事會通過。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由籌備組決定。
第二十條 代表應當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委託投票無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代表任期相同,其行使職權至下次換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為止。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增補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並上報主管單位;
(四)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聽取專門、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工作報告;
(五)選舉、罷免、增補或更換常務理事;
(六)聽取會長、常務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七)審議、批准會長會議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八)決定商會年度預算和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二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會議決定,可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發出會議通知。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作出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會議,並由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通過。
罷免會長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理事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的一、三、四、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發出會議通知。(七)商會每月預算的審批權。
(八)對商會每月工作計畫以及秘書長工作計畫的審核批准及指導權。
(九)對監事長的提名推薦權。
(十)確定商會日常辦公地址。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根據會長會議決議,可由常務副會長輪值或分工管理商會工作。
會長、常務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二條 本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會長會議不定期召開,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前三天發出通知。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決定召開並召集、主持。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須有會長會議組成人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長會議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會長會議的職權:
1、擬定商會發展規劃和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2、決定秘書處機構的設定、編制和薪酬福利制度;
3、向理事會提出選舉、增補、罷免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的提名建議權利;
4、審批年度預算外開支;指定月度預算外開支管理制度;
5、確定各常務副會長的分工或輪值辦法;
6、聽取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匯報;
7、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商會顧問,聘請商會名譽會長。
8、決定聘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以及分支機構和下屬部門負責人。
9、制定會長會議議事規則,確定常務副會長的工作規則;
10、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的設立及負責人人選由會長會議作出決定。
11、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職權範圍外的其他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
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監事會應根據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設監事至少九名,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同屆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至少三名,監事長根據會長的提名推薦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與同屆會長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會由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到會,並由監事會全體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會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和會長會議工作實施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監督會長會議履行相關職責;
(三)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
(四)監督等其他資金的使用;
(五)監督各專門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
(六)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監事會行使職權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三十九條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長期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主動辭職。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四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
管理秘書處各機構,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會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由會長會議聘任。
秘書長在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由會長會議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應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月度工作計畫;編制財務年度和月度預算。
(二)主持處置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三)組織實施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
(四)定期向會長會議或會長報告工作。
(五)擬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設定方案和負責人推薦權;
(六)擬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除應由會長會議決定以外的秘書處其他部門工作人員;
(八)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策劃、組織重大商務和公關活動。
(十)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審批的財務預算。
第八章 分支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的設立及負責人人選由會長會議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 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負責人員具體的選任辦法和議事規則由會長會議制定。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和個人資助、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四十五條 會員應當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交清會費。
會費的標準由理事會制定,理事會成立前由籌備組制定後暫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屆中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資金收支使用管理情況,由本會監事會委託中介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修改,需由提出修改人提出議案,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後確定議案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議案,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市工商聯備案後生效。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聯審查批准。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工商聯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經業務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