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申請赴港澳地區旅遊簽注須知

成都申請赴港澳地區旅遊簽注由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

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提交,辦理時限,收費標準,辦公時間,辦公地點,

申請條件

(一)成都市常住戶口居民、駐蓉部隊現役軍人
(二)不具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

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申請港澳通行證的還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證件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二)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交驗監護人身份證及本人戶口簿,軍人交驗身份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三)申請個人旅遊簽注的,免交其他材料,旅遊簽注包括3個月一次、3個月二次、1年一次和1年二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四)屬於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

申請提交

(一)申請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的,申請人須親自到場提交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須提交委託書、交驗委託人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1、曾在本省辦理過電子港澳通行證且未滿16周歲或已滿60周歲(含)的申請人;
2、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
(二)首次申請港澳通行證的十六周歲(含)以上的申請人均應當採集指紋,因指紋缺失、損壞原因無法採集指紋的除外;對十六周歲以下的,根據監護人的意見確定是否採集指紋。
(三)選擇使用港澳地區自助查驗通道通關的申請人,須在申請時簽署(申請人不滿16周歲的由其監護人簽署)《免登記使用港澳地區自助查驗通道聲明》。
(四)持我市簽發的有效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個人旅遊簽注的,可本人或委託他人到出入境接待中心的自助受理機自助受理申請,申請時只需提交港澳通行證。
(五)持有效通行證申請簽注時,簽注有效期不能超過證件有效期;申請新簽注時,證件上仍在有效期內的同一前往地的舊簽注將被註銷。
註:提交的複印件為A4規格紙

辦理時限

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不含證件由制證機關寄送至各受理機關的時間);再次申請簽注,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申請的2個工作日後簽發,在區市縣公安出入境接待大廳申請的3個工作日後簽發。

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證;一次有效簽注20元/件;二次有效簽注40元/件。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辦公地點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西路2號(天府廣場四川省科技館西側)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及各區市縣出入境辦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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