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體育條例

成都市體育條例

《成都市體育條例》經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6年6月1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准,現2016年6月2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予以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全民健身、競技體育、體育設施、體育產業、法律責任、附則7章44條,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公告,條例,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全民健身,第三章 競技體育,第四章 體育設施,第五章 體育產業,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體育條例》已於2015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年6月1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6月2日

條例

成都市體育條例
(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競技體育
第四章 體育設施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城鄉居民身體素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四川省體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項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
第三條 體育工作應當滿足城鄉居民健身需求、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以全民健身為基礎,開展各類體育活動,培養體育人才,促進體育消費,推動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統籌、協調、管理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
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體育工作。
各類體育協會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發揮優勢,建立行業規範、落實行業標準、開展體育活動。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體育事業經費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設立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採用市場化運作模式,引導社會資本支持、投入體育產業,促進競技體育和全民健身協同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支持、興辦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安排、規範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強化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定期公布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本市對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際、國內重大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全民健身

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市和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組織開展體質監測,指導開展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九條 每年1月1日為本市健身越野跑活動日。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本市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市民健身免費開放。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市全民健身主題活動周,市體育主管部門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總決賽。
市和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圍繞“運動成都”主題,結合本地實際,廣泛開展棋類、太極拳等各類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每四年舉辦一次老年人健身運動會,推動建立業餘比賽等級制度,指導舉辦等級升位比賽。
市和區(市)縣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每年舉辦一次學生運動會。
區(市)縣人民政府每四年舉辦一次具有民間傳統和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運動會。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建立基層全民健身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構建城市社區十五分鐘健身圈,實現農村行政村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全覆蓋。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公園、公共綠地、廣場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場所,規劃建設民眾健身設施。
新建居住區和社區應當依據相關標準規範,配套建設民眾健身設施,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高於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高於03平方米執行,並與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現有老城區與已建成居住區無民眾健身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整合資源、開拓空間,通過改造等多種方式予以完善。
第十二條 本市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市民免費或者優惠收費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市民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需改變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七日向公眾公示。
本市收費的公園、旅遊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健身活動的市民優惠收費開放。
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法定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教學的情況下,提倡有組織地向社會開放。
第十三條 中國小校在學生體育工作方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修建體育場地、配置體育設施和器材;
(二)按規定開足、開齊體育課,配齊體育教師;
(三)科學安排學生課間操和課外體育健身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校內體育健身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鼓勵學生參加豐富多彩的校外體育活動;
(四)每學期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五)加強體育運動技能培養,引導學生掌握兩項以上體育運動項目技能;
(六)開展學生健康檢查和體質監測;
(七)建立、完善體育安全管理制度和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制度,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定體育考試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有計畫地組織職工在工間、工余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倡導每天健身一小時,支持職工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全民健身條件。
第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體育工作的指導,提高農民全民健身意識,在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組織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市民體質監測體系,組織實施市民體質監測工作,定期依法公布市民體質狀況,根據體質監測數據加強市民科學健身指導。
第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在社區配備相應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本市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管理。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履行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傳授健身技能、組織指導健身活動等職責。
第十九條 組織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有關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青少年體育競技人才培養經費保障機制,健全多元化青少年體育培訓體系,開展體育人才的選拔和訓練。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兼職教練員,建立優秀運動員的選拔、培養、輸送機制,組織運動員參加國際、國內比賽。
鼓勵具備條件的運動項目走職業化道路,支持教練員、運動員職業化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市支持申辦國際、全國性的綜合性運動會及單項體育比賽。
本市承辦或者舉辦的國際、全國、省、市綜合性運動會及單項體育比賽,由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區(市)縣舉辦的體育比賽,由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組織管理。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各類商業性和民眾性體育賽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社會力量辦賽提供服務,依法加強監管。
第二十二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參加以城市為參賽單位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四川省運動會。
本市每四年舉辦一次以競技性為主的市運動會、市殘疾人運動會和市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鼓勵各區(市)縣積極申請承辦。各區(市)縣應當組織代表團參加比賽,行業體育協會應當組織參與比賽。
第二十三條 舉辦或者承辦體育競賽的單位應當建立競賽組織委員會,制定競賽規程,設立安全保衛、衛生和競賽監督委員會等機構,制定安全、衛生等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在體育競賽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強行進入場內;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焚燒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
(六)其他擾亂或者破壞體育競賽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參加各級各類體育競賽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及相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體育競賽的各項規定,遵守體育職業道德。

第四章 體育設施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布局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達到相關規定標準。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本市應當建有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能夠舉辦國際性體育比賽的大型綜合體育場館和單項賽事中心。
區(市)縣應當建有標準化田徑場、游泳池、體育館、全民健身中心和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等公共體育設施。
鎮(鄉)、街道應當建設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動場所,實現民眾健身設施全覆蓋。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中應當配套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八條 大中型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加強公共運輸的疏導能力,配置公共運輸站點等相關設施。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體育場館創新體制機制,最佳化運營模式,增強運營能力;支持已建場館進行適應性改造,整合利用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新建場館的設計、建設、運營應當將賽事功能需要和賽后綜合利用有機結合,增強複合經營能力。
第三十條 市和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和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轄區所屬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修建的公共體育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設施的使用、維修、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和設備;
(三)標明設施和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安全提示;
(四)按照設施的使用標準進行保養、檢查並及時維修;
(五)按照規定配備安全保護人員及相關設備;
(六)在設施所屬場地公示管理單位的聯繫方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後再行拆除。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配套具體政策措施,建立部門、行業協調機制,促進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發展體育產業應當堅持滿足城鄉居民健身需求和培養經濟成長點的定位,結合產業基礎、資源稟賦和環境特點,促進體育用品製造、健身休閒、創意設計、競賽表演等產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體育產業與旅遊休閒、養老康復、教育培訓等相關產業的融合。
推廣以網際網路平台定製賽事和體質監測等體育民生服務項目,運用大數據資源促進體育產業的融合創新、轉型發展。
第三十六條 支持政府引導設立由社會資本籌資的體育產業投資基金,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為體育產業發展拓寬融資渠道、提供市場化融資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體育產業領域,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建設、營運體育項目,建設經營體育設施、研發生產體育產品、豐富完善體育服務。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促進民眾健身消費的優惠政策,提升全民健身意識,培育健身消費市場。
本市體育產品研發生產、經營服務、中介培訓及相關支撐技術等,應當納入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現代服務業的體育企業,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的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按照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的目錄進行認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體育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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