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農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導意見

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4〕46號印發《成都市農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導意見》。該《意見》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農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14〕46號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24日
通知,意見,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農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導意見》的通知
成房發〔2014〕46號
各區(市)縣房管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房管局:
《成都市農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導意見》已於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意見

成都市農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保障農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提高農村居民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意識,規範自建房屋使用行為,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本意見所稱自建房屋是指農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並依法登記的房屋。
第三條 農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宣傳培訓。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自建房屋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業人員作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協管員(以下簡稱“協管員”)負責轄區內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協管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反饋其所屬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公示房屋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涉及拆改承重結構申請備案的法律依據、備案資料及程式等。
第八條 自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向協管員進行諮詢:
(一)拆改地基基礎、上部承重體系的牆、梁、板、柱、屋蓋等主體結構;
(二)增加夾層;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協管員根據房屋實際情況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行為進行技術指導。
政府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諮詢意見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後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自建房屋的日常檢查責任,並接受協管員的指導。
第十條 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地基基礎、上部承重體系的牆、梁、板、柱、屋蓋、樓梯等主體結構;
(二)非承重牆體、吊頂、門窗等圍護系統。
第十一條 爆炸、沉降、垮塌等突發緊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發生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檢查工作,協管員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自然災害發生後,經應急檢查發現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況,確需進一步評估的,應當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鑑定技術人員對房屋進行安全評估,並提出治理措施。
第十二條 政府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其自建房屋定期進行安全鑑定。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協管員應當協助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三條 鑑定結論為危險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協管員應當協助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設定危險房屋警示標誌,並督促和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建議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必要時作出強制治理決定,相關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一)出現局部垮塌;
(二)隨時有垮塌危險;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成都市農村自建房屋拆改結構備案表(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