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法學研究會

該會在四川省法學學會和成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指導下,緊密結合成都的實際,積極開展社會調查和學術研究,研究行政法學理論,總結依法行政經驗,探討行政法治的實踐問題,為依法治市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行政法學研究會
  • 外文名:Chengdu Administrative Lawlrstitute
  • 指導單位:四川省法學學會
  • 所屬地區:成都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都市行政法學研究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為
Chengdu Administrative Lawlrstitute,縮寫是;CAL。
第二條 性質
成都市行政法學研究會是成都市行政法學理論工作者、教學工作者和實際工
作者開展行政法學研究活動,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研究、宣傳和諮詢服務的不以
營利為目的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方針,理論聯繫實際.研究行政法學理論,總結依法行政經驗,促進政府職能轉
變,推動行政法治建設。為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作
出貢獻。
第四條
該會參加四川省法學學會、成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為其團體會
員。接受四川省法學學會、成都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
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該會的住所
是四川省成都市溫江縣向陽路6號——成都行政學院法學教學研究部。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
(二)該會有計畫地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推動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和發展。
(三)不定期編著、印刷有關行政法學的書刊、學術論文和研究資料,溝通信息渠道,促進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該會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類型。
第八條 凡行政法學理論工作者、教學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業餘研究者及
單位皆可申請入會,申請加入該會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該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該會;
(三)積極參加學會活動;
(四)在該會的業務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加入的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該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該會的書刊、資料;
(四)對該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該會的決議;
(二)維護該會的權益;
(三)完成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納會費;
(五)積極撰寫學術論文;
(六)向該會提供工作研究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罷免程式
第十三條 該 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
換屆最長不超過—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
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
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學會日常
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制定學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學術討論會;
(五)代表學會參加有關會議;
(六)評審、推薦優秀科研成果,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先進組織;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
秘書長兩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等人組成,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第十九條 該 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秘書長負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該會理事會成員的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歲。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有關單位資助;
(二)單位、團體或個人捐贈:
(三)會費;
(四)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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