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banning burning of crop straw in Chengdu
- 發布日期:2000年10月26日
- 生效日期:2000年10月26日
發布信息,辦法,規定,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9號
【發布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2000-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9號
【發布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2000-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9號)
辦法
《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已經200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王榮軒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市長 王榮軒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規定
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秸稈,是指水稻、小麥、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稈及附產物。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禁燒秸稈)工作由區(市)縣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責任制。
第五條市和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禁燒秸稈防治大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機、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禁燒秸稈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機、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禁燒秸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田間、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及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禁燒秸稈公約,把責任落實到農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組織環保、農業、農機、交通等部門,對禁燒秸稈情況進行檢查,制止焚燒秸稈的行為。
第九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禁燒秸稈和綜合利用所需的經費投入。
科技、農業、農機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秸稈機械還田、堆漚處理、沃土免耕栽培、粉碎作食用菌基料和工業轉化等綜合利用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解決焚燒秸稈造成大氣污染的問題。
科技、農業、農機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秸稈機械還田、堆漚處理、沃土免耕栽培、粉碎作食用菌基料和工業轉化等綜合利用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解決焚燒秸稈造成大氣污染的問題。
第十條對在禁燒秸稈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造成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焚燒秸稈的,由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公路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拒絕、阻礙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有關工作人員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生活秩序遭受損害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環保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31日制定的《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規定》同時廢止。